来源
2006-4-4 12:14:18

向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投稿的规范科学行为

        最近,就向国际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投稿、科学家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科学行为,七家生物医学信息学国际顶尖杂志的主编们达成了共识,经过磋商,他们共同联名在各自的期刊上发表了社论。本报在取得这七家国际期刊的授权之后,今天推出这篇文章,期许它能够引起国内科技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与讨论,净化我国的科技和学术环境,同时,在这里也向七家国际期刊的主编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文作者作为主要的国际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的编辑,在这里报告我们学术领域的期刊最近面临的一些不正当的投稿行为。作为给未来作者的投稿指南,我们在此描述有关向同行评审期刊投稿的伦理和实际问题,提出一个我们各个期刊都将遵循的协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篇社论将在本文作者所代表的期刊上联合发表,这些期刊是:Computer  Methods  and  Programs  in  Biomedicine(《生物医学中的计算方法和程序》)、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dical  Informatics(《国际医学信息学期刊》)、Journal  of  Biomedical  Informatics(《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Informatics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信息学协会期刊》)以及Methods  of  Information  in  Medicine(《医学信息学方法学》)。  



        在我们作为编辑的共同经历中最近至少碰到过以下的事件之一:  



        1.同时的重复投稿。同一批作者将本质上完全相同的论文原稿同时投向两家不同的期刊,而不透露给任何一方的编辑部。作者可能错误地认为,因为这些期刊的读者群的交叉极小,所以这种做法就是可以的。  



        2.不修改论文而连续投稿(逛期刊journal  shopping)。作者将论文投到一份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经同行评审后,论文未被接受,但得到了批评意见。作者不根据初次的评审建议对论文作任何修改,而立即将其原封不动地投向第二份期刊,却不向编辑透露该论文有来自第一份期刊的审稿意见的事实或内容。  



        3.仅作微小修改而连续重复发表。作者在会议文集中发表论文的初稿,错误地认为会议文集不算“正式”出版物(注:几种信息学会议,如世界医学信息大会,欧洲医学信息学大会和美国医学信息协会秋季研讨会,它们的会议文集都进入医学在线的索引系统),然后对论文仅作微小修改或扩充,将其投向一份由同行评审的期刊发表。  



        4.自我剽窃。作者错误地认为他们所写的任何文字都是属于自己的,从而将含有曾在一份由同行评审的期刊上发表过的论文中整个段落或更多的大量内容的新论文,投向另一份由同行评审的期刊,这样做时既没有恰当地指出文字的原始来源,也没有获得该文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5.一位或多位作者不公开其利益冲突。与论文科学内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作者没有在投交论文时给编辑的附信中、或者是在发表论文的致谢部分公开此信息。  



        经同行评审的文献是生物医学领域的主要知识档案源。作者、编辑和出版者必须遵守合理的、常识的、道德的和法律的规则,以确保经同行评审的文献作为极为重要的信息源的完整性。同行评审由忙碌的专业同事来做,他们是特定领域的专家,所做的评审工作没有报酬。由于生物医学领域的出版物近乎指数式的增长,编辑和出版者的担子日益沉重。同行评审制度建立在信任、尊重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的基础上。上述行为可能涉及不诚实、欺骗以及对评审专家工作的不尊重,我们不能给这些行为以存在的余地。  



        为了发表而重复投稿是对编辑的时间和专业审稿人资源的浪费。如果这种欺骗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重复发表还违反版权法,因为作者将论文的版权赋予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出版者。重复投稿加重同行评审系统的负担,降低工作效率,可能会延长所有人的投稿得以评审和发表的时间。  



        关于向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投稿的问题,未来的作者应遵循几个常规的、标准的做法。为了避免给一个已经很耗人力的同行评审过程增加负担,作者应当在投稿的同时,向目标期刊的编辑讲明任何可能有重复的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已经发表过的还是正在接受同行评审的。作者最好能将任何可能重复材料的副本清楚地标明,与原始论文一并投寄给期刊。此外,如果一篇论文近期内曾被另一份期刊的同行评审,作者应将这一信息告知编辑。作者应该在重新投稿的材料中附上以前的批评意见,或者是在附信中解释自己是如何基于以前的批评意见修改论文的。同样,作者应该彻底地公开与他们中任何一位有关的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比如,被评审的知识产品的商业所有权、作者的与所发表内容有关的潜在经济利益或者公司对就其产品所进行的研究给与的商业赞助)。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作者对投稿和需要声明的相关程序有任何疑问的话,他们应当在投稿之前尽早与期刊编辑部沟通,就具体情况与编辑进行讨论。  



        作为编辑,我们在写这篇文章时注意到不同期刊的不同政策所带来的“灰色”或边界地带。我们也指出,在投稿前与期刊编辑联系,作者可能会发现通过获得编辑的共同认可,安排“重复”发表也是可能与合理的。比如,如果一篇论文对临床读者和技术读者来说都很重要,对两个领域都有潜在的重大意义,具有不同读者群的期刊的编辑也许会同意同时发表类似版本的同一项工作,条件是投稿前将事情说明,并在发表的论文中说明这一情况。在《内科学年鉴》和《美国医学信息学协会期刊》上联合发表的,建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应该如何着手管理临床软件系统的立场论文就带有这样的公开说明。  



        本文作者所代表的期刊也有不同的政策,比如,JAMIA几乎从来不发表任何已经通过万维网在全球发布的研究工作,但其他期刊的限制没有这样严格。对已经在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初步结果,必须添加多少新内容(包括方法和结果)才能使成果作为新原始论文发表,JAMIA有自己的历史标准,而其他期刊在这类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医学信息学方法》通常不发表已经在其他出版物出现过的工作,但会接受一些曾以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以及一些曾在非英文出版物上发表过的高质量论文。《国际医学信息学期刊》的编辑可能会找在某个会议(比如MIE和MEDINFO)上提交了最佳论文的作者,向他们寻求将其论文(通常是扩充后)在特刊上重复发表的授权。《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偶尔也出版会议特刊,但每一篇文章均应在会议论文集的基础上有大幅扩展,并接受与任何期刊投稿一样严格的同行评审。  



        在本文下面署名的各个期刊的编辑达成共识:投给我们任何一份期刊的任何一篇论文,如果含有重复发表(根据上面描述的共同标准)的内容,则会被立即拒绝,不送交同行评审并退还给作者。即使该论文后来经过大幅修改,也不会被其首次投送的期刊再次考虑发表的可能。此外,作为对我们领域内重复发表行为的一种威慑,编辑之间已达成协议,在期刊作出发表论文的决定的时刻,立即将作者名单和论文标题通知给其他期刊,使拒绝发表通过这个过程所发现的重复投稿成为可能。  



        作者应避免重复发表,因为这样做不仅损害自己的声誉,同时也削弱同行评审过程的完整性,导致参与同行评审专家的无效劳动。对仔细考虑这些问题的未来作者,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及所在期刊



        兰道夫  A.  米勒  《美国医学信息学协会期刊》  

        阿里·哈斯曼  《国际医学信息学期刊》  

        查里斯·萨弗兰  《国际医学信息学期刊》  

        赖因霍尔德·豪克斯  《医学信息学方法》  

        阿莱克萨  T.  麦克克雷  《  医学信息学方法》  

        托尔尼·格罗斯  《生物医学的计算机方法和程序》  

        爱德华  H.  肖特立夫  《生物医学信息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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