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命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
生命科学是研究生命活动现象、规律及其本质的科学。从产生至今,对人类社会的推动和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达到了前人无法想象的地步。与历史上任何一次重大的科技进步都引起了伦理学的热情关注一样,生命科学的发展与应用也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困惑与难题。正如美国学者杰里米·里夫金在《生物技术世纪》一书中描绘的那样:“未来世纪中,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将会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在伦理道德方面,其影响甚至是震撼性的。”[1]因此,生命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问题也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生命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无禁区”困惑
生命科学是伴随着人类的起源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不管是何种阶段和状态的它都极大地丰富了以群体形式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然而,每一位关心人类前途和命运的人都在省思这样一个问题:以生命科学研究的范围和本质为代表的生命科学技术直接或间接地关涉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前景问题。“科学研究无禁区”在生命科学家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生命科学技术的形象越来越高大的同时,与之伴随的阴影也越来越浓黑,有时竟然笼罩、吞噬其整个的光明形象。生命科学技术与人性的背离所引发的种种现象,使人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生命科学技术以及生命科学研究的本质和作用。尤其是对生命科学伦理道德的理解,是源于对生命科学的认知,体现出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是指生命科学家应该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恪守的行为规范,传承文明,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契合。
(1)生命科学伦理道德源于对生命科学认知的真理性追求,生命科技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于生命科学的发展具有继承性和多样性,在生命科技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生命科学的发展具有协调性和交叉性,在生命科技活动中必须进行交流和合作。同时,生命科学的发展永无止境,从生命科技活动的主体来看,应鼓励理性的质疑,不断挑战已有的知识体系,发现其中与客观间的不一致以及生命科学理论内部的矛盾,推动生命科学的发展。然而,生命科技活动又充满创新性,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不断造福社会和全人类。在创新的同时,把知识迅速传播给整个社会,从而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2)生命科学伦理道德体现生命科学家正确的价值观。具体包括正确的人生观、自然观、社会观及科学观。人生观是生命科学家从事生命科学活动的灵魂,决定着生命科学家的科学良知和道德理想。自然观、社会观及科学观是生命科学家在从事生命科技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自然观是对自然界的基本看法,社会观是指对人类社会的进程及发展的基本看法,科学观是指对科学总的基本看法。
(3)生命科学伦理道德是生命科学界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生命科学不仅是依据经验、理性的方法取得的一种特殊的知识体系,而且是一种社会组织起来的文化活动和社会建制,有其独特的伦理规范以及与这些规范相适应的结构、机制和功能。
(4)生命科学伦理道德体现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通。生命科学伦理道德,反映了现代知识中关于自然的认识和关于人的认识的相互关联,表现了这个时代人类日益意识到自己与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的特点,使得生命科学伦理道德的升华,与人文精神实现融通,体现生命科学对人的存在价值、人性的发展、人类的前途和命运的关切。
对生命科学家之“科学研究无禁区”,从知识层面上理解,生命科学是中性的;从认识层面上理解,生命科学研究是无禁区的,不能把阻碍人类发展的各种问题归咎于作为手段的生命科学技术。但是,生命科学研究不能没有禁区,没有禁区生命科学研究就可能失控。因为生命科学研究就像是一艘航船,而伦理道德评价就像是风向标,正确的评价可使其顺风猛进,促进一切有利于全人类发展的生命科学研究的开展;否定的评价则是一种负反馈机制,它可以纠正其偏离的航向。
2生命科学家的科学研究价值
“人是社会之子,但首先是自然之子。”[2]在生命科学家的大脑中,自然界早已观念地存在。在生命科学家的身上融会了前科学的形态和精神,其实践活动无时无刻不贯穿着生命科学的痕迹。因此,怎样看待生命科学的价值,实际上反映的是如何看待生命科学家本身的地位和状况。生命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生命科学家这个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一部分。生命科学活动深深地打着生命科学家的烙印,生命科学家的发展就是生命科学的发展。同时,生命科学伦理道德必定要在生命科学家的活动所能达到的地方进行泛化,这样生命科学活动就毫无疑问地进入到价值评价的范围之内。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影响着人们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行为。
(1)生命观的改变。主要表现为剔除了生命的自然本性,使之成为人为的产物和技术干预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人类需要重新审视生命的进程:①人类生命的产生方式和进化过程将发生改变;②人类的健康观也将发生改变;③人类生命的本质和价值的问题在生命科学技术的干预下变得模糊不清。基因技术[3]可以使人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改造人的自然体,而这个自然体正是人的主体性、实践性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是人性形成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理条件和物质基础。
(2)对公平观的挑战。伦理道德上的公平,是指普遍存在的一种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合理享有的基本价值。它也要求生命科学的研究和应用要有公平性,而生命科学的发展却给这种伦理道德观的破坏提供了可能。
(3)对家庭观的冲击。生命科学的发展对家庭关系带来了担忧,又一次冲击着人们原有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具体表现为:①造成人伦关系的混乱。家庭主要是通过婚姻或血缘关系缔结而成的,父子、母女、兄弟姐妹等关系是严格而分明的[4]。而生命科技的产物——“克隆人”作为无性繁殖复制出的人体,彻底搅乱了世代的概念,使人们固有的对亲缘、人伦关系的划分变得模糊不清;②削弱家庭的职能。当生命科技将人类的繁衍可以以无性生殖的方式延续时,生命的产生就不再需要两性关系合法化、规范化的家庭这种形式上的依托了,家庭的这种基本功能也就会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而淡化,甚至不复存在;③淡化情感纽带。子女是家庭情感的凝合剂,父母与子女之间舔犊情深的感情纽带主要源于其相互间的血缘关系[5]。在注重血缘关系的现代文明社会中,简单化的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就会淡化,一旦这种维系家庭稳定发展和成员之间沟通的情感基础变得脆弱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就难以融洽,家庭存在的根基也会动摇。
生命科学技术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生命科学家正在从事着的实践活动,生命科学技术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离,把它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丢弃和逃避。生命科学技术本身负载着价值,它走出实验室就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生命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生命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因此,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评价应成为对生命科学家进行全面伦理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生命科学再也不仅是人类手中的“利刃”,而是人类躯体、精神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生命科学家的伦理道德责任
生命科学研究的过程应该被描述为生命科学家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过程,生命科学家研究成果的利用应该造福人类,确保人类公正、合理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关于生命科学精神、生命科学技术越轨行为的讨论无疑在从另外的角度探讨生命科学研究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及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即生命科学家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1)生命科学家的科技伦理道德责任。生命科学家是生命科技活动的主体,生命科学家的伦理道德观影响生命科技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影响生命科技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作为知识形态的生命科技虽可看作是价值中立的,但生命科学研究的方法、生命科技活动、生命科技成果及其应用都渗透着社会、经济、文化、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因此,生命科学家进行生命科学研究,就要为生命科学研究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要把生命科学家的生命科学研究与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
(2)生命科学家的社会伦理道德责任。20世纪70年代初,生命科学家对重组DNA研究的潜在危害进行了论证,近年来人类基因组计划和克隆技术的伦理道德讨论,又促使生命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已提上了议事日程,正确对待社会责任对每一位生命科学家来说已是迫切需要考虑和必须解决的问题[6]。
① 在科学技术成为强势文化的今天,生命科学家作为生命科技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正在并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责任日益显现,影响也日益重大。爱因斯坦就谆谆告诫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学生们:“如果你们想你们的一生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于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理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7]
② 由于生命科学家掌握了生命科学专业知识,并有能力运用这些知识认识和预见生命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就应该理性和负责任地告诉公众;加之他们在社会中的多种身份,而作为社会的精英,可能参与重大社会决策,为此,他们的意见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格外重视。如20世纪70年代初基因重组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作为该项技术的开创者之一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伯格就敏锐地意识到基因重组可能造成的、难以预料的后果,他毅然决定暂停实验,并联系一些著名的生命科学家,公开呼吁要注意重组DNA的潜在危险,自愿推迟某些实验。在他的推动下,终于在1975年2月召开了“重组DNA分子的国际会议”,制定了若干规则和规范,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不造成危害等[8]。
4生命科学家伦理道德的政策约束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具有工具理性的特质,它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力量所利用。当它掌握在热爱和平的人们手中,生命科学技术就会成为造福人类的一种有效手段;一旦被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掌握,生命科学技术很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一种灾难性工具。因此,人类应持严肃而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
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与科技政策约束应携手合作,相辅相成。一方面,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发展促进科技政策的改变,努力变革那些不利于生命科学发展的落后陈腐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使政策更好地适应生命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发挥科技政策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使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好地为人类造福。同样,生命科学家行为的多样性和生命科学的复杂性也要求科技政策应具备一定的张力,生命科学家的行为乃至生命科学的发展与政策之间应保持一种良性的“生态”平衡[9]。一是政策要合理促进生命科学家的研究,充分运用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给人类社会带来最大的福祉;二是科技政策应充分考虑生命科学技术应用的社会后果,明确生命科学家研究的范围和程度。在具体的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必须有足够的警觉,防止滥用对人类造成的致命危害,要超前立法,规范生命科学家的研究方向和范围,要在不伤害人、尊重人、有益于人、公正待人的原则指导下,思考是否接受某项新技术、如何接受该项新技术等,把生命科学的发展与人文情怀有机契合[10]。生命科学是一把双刃剑[11],它的发展与应用,必须在人文理性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用科技政策严格制定生命科学家的相关研究条件,不仅要考察其技术上的可行性与成熟性,更应重视其实际应用的社会结果,尤其是对社会伦理道德关系、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可能影响。
5结束语
生命科学家的行为推动了生命科学的发展,给传统伦理道德观带来了挑战,并引起了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生命科学发展的障碍。技术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实现常常会发生冲突,但以牺牲某一方的价值为代价来谋求另一方的发展也是不可取的。人类有责任关注可以改变生命观念乃至人类历史的生命科学,增强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制定相关的科技政策来协调生命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缓解矛盾。“科学无禁区,应用有伦理”应该成为生命科学家研究和人类应用生命科学技术的原则,并以此为指导,来谋求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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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哲学研究,2000,(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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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库尔特·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37-139.
[9]甘邵平.伦理智慧[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144-150.
[10]刘大椿.在真与善之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87-193.
[11]邱仁宗.2001年高技术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116-119.
作者简介:肖媛(1971-),女,江苏宜兴人,博士,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医学人文系讲师,研究方向:行为经济学与企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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