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生命工学专利相关法规
1998年韩国制定了《生命工学领域专利审查基准》,随着该领域专利申请的迅速增加,韩又逐步导入“转基因序列电子申请制度”以及“转基因序列基础数据及生命工学检索体系”。
1、专利保护对象
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物质:遗传基因(DNA序列),在被证明有用的情况下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蛋白质(amino acid序列);单细胞生命体(VIRUS BACTERIA),相关微生物有寄托义务;动物(韩新设了动物发明有关审查基准);植物(根据《专利法》有关植物发明的规定,仅指无性、可反复繁殖的变种植物);人类身体部位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
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方法:手术、治疗方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遗传基因治疗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诊断方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
2、微生物寄托制度
由于微生物是构造复杂的活体,仅凭专利表中的描述他人很难反复复制,为弥补上述不足,韩国《专利法》规定微生物专利申请后,需将所申请的微生物在指定的公认寄托机构中寄托,便于第3者参照。
目前,国际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国际寄托机构共34个(韩已加入该条约),韩国专利厅认定的寄托机构有3个,包括生命工学研究所遗传基因银行(KCTC)、韩国微生物保存中心(KCCM)、农用微生物保存中心(KACC)。其中,KCTC被世界知识产权机构(WIPO)认定为可接受动物受精卵寄托的机构,并自1999年10月开始接受寄托。
3、序列目录提交制度
为提高生命工学专利的审查速度,构筑序列基础数据网,韩《专利法》规定自1999年1月始,所申请专利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的序列目录。
4、生命工学检索体系
韩国专利厅开发了生命工学专利序列基础数据检索系统,收录了自1980年以来大部分已申请专利的序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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