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鹤”谤文是如何在《探索与争鸣》出笼的
根据被告《探索与争鸣》法人单位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了“证明被告刊登的文章具有合法的来源,系作者投稿”而提交法庭的《探索与争鸣》杂志社“来稿登记”,“野鹤”文章为2003年2月12日来稿,联系地址为“天津师大学报汪丹”。据《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此前试图与原告和解时通过某大学教授向原告透露,“野鹤”实际为天津画院汪国风,并建议原告去告汪国风,“因为他有钱”。但是《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却拒绝应原告的要求出示书面的证明证明野鹤为汪国风,因为“汪国风威胁如果《探索与争鸣》向方舟子泄露他的身份,就告《探索与争鸣》”。
在被告提交法庭的稿件清样中,后附一封野鹤(汪国风)于2003年2月11日写给《探索与争鸣》副主编秦维宪的信,全文如下:
秦维宪:你好!寄上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的第一篇,遵命删去七百字,你若认为还可再删,就接着删吧。我反正已黔驴技穷。文尾的日期望尽量保留。收到稿子后望email告知。祝好!野鹤2003年2月11日
日期比来稿登记日期早了一天,可见野鹤谤文乃是该刊副主编秦维宪的主动约稿。
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了“证明被告在出版前已尽到审慎的义务”,向法庭提交了三份“稿件审理单”,分别如下:
(一)
来稿日期:2003.2.12.稿名: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作者姓名:野鹤字数:7000作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0号天津师大学报汪丹
内容提要:
反腐,有很多方面的内容,本文从学术方面腐败着手,对腐败作了深入的剖析、批评。【按:从笔迹看,内容提要均为初审者所写。该提要恰与野鹤原意相反。野鹤原文实际上是对学术腐败作了辩护,而抨击方舟子反学术腐败】
初审意见:
文章有份量,不仅有理性的思考,更有激烈的批评,可以与前面肖金明的反腐败稿子呼应,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初审者:沈佩萍(主编助理)
复审意见:
该文十分理性地分析了方舟子现象,拟发第3期“学术争鸣”,文前加几条内容题要,并加“方舟子专栏”。复审者:秦维宪(副主编) 2月25日
签发意见:
毛泽东一段,文字慎重一点。“改朝换代”要做处理,不见得非如此不可。初审、复审意见同意。签发者:潘立明(主编) 2月28日
(二)
来稿日期:稿名: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作者姓名:野鹤字数:7700作者地址:内容提要:
作者认为“探索、怀疑、实证、理性”是科学精神不可分割的四个方面。作者针对一些人对真理观的错误思想,予以批评,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作了论证。【按:野鹤文中明明说:“方舟子曾说:‘探索、怀疑、实证、理性,是科学精神不可分割的四个方面。……’”该刊编辑却能把方舟子的观点按到野鹤头上,并做为本文的内容提要,其眼神之不济,不可思议】
初审意见:
文章依据充分,辩驳有力,拟用。【初审者未署名,从笔迹看,和上面的内容提要一样为主编助理沈佩萍所写】
复审意见:
该文做为系列文章,此篇力度更大些,拟发第4期“学术争鸣”。复审者:秦维宪(副主编) 3月31日
签发意见:
此文可适当改短一些。第三节有两处提及李宏志,要做妥善处理。签发者:潘立明(主编) 4月1日 【按:潘指的是野鹤文中有两处反驳方舟子对李宏志造谣的揭露。《探索与争鸣》删去李的名字,而反驳内容照旧。】
(三)
来稿日期:稿名: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作者姓名:野鹤字数:7900作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0号天津师大学报汪丹
内容提要:
本文对方舟子现象中的第三个方面: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辩论狂作出了剖析、批评。作者认为,批评与辩驳必须基于现实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能缺乏理性,纯粹地为辩而辩,不分青红皂白。
初审意见:
文章的批评力度是不言而喻的。作者引经据典、行云流水般的作风也让人读后甚感快慰。初审者:沈佩萍(主编助理)
复审意见:
此文属系列,拟发第5期“学术争鸣”。 复审者:秦维宪(副主编) 4月18日
签发意见:
请注意作者在辩证中的立足点。另外,个别语句(如:街头小无赖之类)应修改为宜。 签发者:潘立明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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