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
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激励企业能源科技投入的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逐步增加能源科技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能源领域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国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十二章 能源国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
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协调能源政策、交流能源信息等方式,开展能源资源互利合作。
国家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能源体系。
第一百一十条 [境外能源合作]
国家鼓励对外能源投资和合作方式的创新,建立境外能源合作管理与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境外能源合作事务。
国家保护在境外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国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的能源投资项目所遭受的国有化、征收、征用、战争、内乱、政府违约、外汇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内能源合作]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合法权益。
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涉及能源发展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能源贸易合作]
国家加强能源领域的双边多边贸易合作,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对外能源产品、技术和服务贸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能源贸易监管机制,对从事境外能源贸易的企业及其交易人员和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能源运输合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跨国能源输送管网、能源运输通道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保障涉外能源运输的安全、经济和可靠。
从事前款规定的能源输送管网、能源运输通道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能源科技与教育合作]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教育与人才培训的国际合作,鼓励与其他国家联合培养国内能源领域急需的专业人才,提高对国外先进能源科技的吸收、转化与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能源安全合作]
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能源预测、预警与应急的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性或者区域性能源安全协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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