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子课题也可与科技部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于每年10月底前编写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在年中、年终书面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汇报本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在课题执行的中期,组织国内外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课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原则上每年11-12月组织召开课题年会,集中听取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汇报,并组织国内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课题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九条 在课题、子课题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
一、不具备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和条件,或研究方向对专项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无意义;
二、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已无创新性和技术优势;
三、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进度严重滞后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中属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属于863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长负责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子课题的执行情况,提出子课题经费调整意见,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个课题要预留15-20%的课题调整经费,主要用途是:
一、支持和引入同类研究的优秀群体及个人,支持符合课题目标并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新方向的研究;
二、课题内的经费调整,奖励有重要突破的课题组;
三、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和战略研讨等。
课题调整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课题组长在总体专家组指导下提出建议,报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课题年度的检查评价结果和总体专家组的意见,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对执行不力的课题及子课题减拨、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研究经费;根据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将根据择优、择重、择高的原则,决定是否对课题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适时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规定的课题,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项课题。
第五章 学术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利益、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基因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课题组要上报总体专家组和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课题组必须要求参与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作出保护我国基因资源的承诺,并与合作方签定出口实验材料的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总体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项、课题学术交流会,以加强和促进各课题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专项的内部合作与交流,应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交流、共享制度和课题内部无偿和合理有偿服务制度,鼓励课题组织专题研究研讨会和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课题内部要协商签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分配的协议。科学数据的汇总、共享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中参与国际合作的课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课题组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数据和结果的同时,一些重要的、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信息和结果必须先获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后再公开。
第三十一条 由专项资助而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及成果,在对外公开发表、参加学术会议和成果展览时,必须注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资助”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总体专家组和课题组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专利申请,加快成果转化。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统一组织。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在按时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后,要及时准备好所有的验收材料,并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进行课题验收。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对于国拨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验收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或科技部委托的机构主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参加,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相关的技术资料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并结合专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若在执行过程中与上述两个“办法”有不符之处,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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