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是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由科技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确保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课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芯片产品,在功能基因、生物芯片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形成我国优势和特色;为形成以基因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我国“基因产业”和生物芯片新兴产业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源头技术和创新产品。
第三条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的不同,专项所属课题分别纳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人类功能基因组专项”和“十五”863计划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并分别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求,坚持“专利、标准、人才”战略。专项的组织实施坚持“加强创新、重点突破,优势集成、构建平台,注重转化、推进产业”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专项课题的设立及组织实施,坚持目标的一致性,计划的统一性,管理的整体性,避免分散和各自为战。
第六条 专项中课题的实施年限为2002年至2005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与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成专项管理团队,设立专项管理办公室。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全面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承担并负责专项课题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定、发布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组织课题的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并签定任务合同书;
三、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组织对课题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和课题进展情况及时提出目标和任务的调整建议;
四、组织专项的验收,定期向科技部领导汇报专项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总体专家组,由7人组成,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可行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领导专项的实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提出专项总经费合理使用的建议;
三、对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提出咨询意见;
四、编制专项课题申请指南;
五、专项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包括检查、督导、专项课题的验收等;
六、进行发展战略研究,编写专项年度进展报告和发展战略报告,组织必要的学术会议;
七、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协调和总体集成,中期评估后提出对课题和人员的调整建议。
第九条 专项设立“人类重大疾病相关基因研究”、“中华民族单核苷酸多态性的开发应用”、“水稻重要农艺性状功能基因研究”、“与人类重大疾病及重要生理功能相关蛋白质研究”、“重要病原真菌功能基因的研究”、“生物芯片的研究与开发”等重大课题,由总体专家组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条 加强重大课题的过程管理,每个重大课题根据需要设立由总体专家组成员牵头的“协调专家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协调专家小组”工作会议。“协调专家小组”的职责是:
一、协助总体专家组协调重大课题的组织、督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总体专家组研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向总体专家组提出建议;
三、协助总体专家组进行重大课题内各课题之间研究任务的协调,负责组织课题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课题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配套经费和研究条件建设,检查和监督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课题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落实课题研究必需的人员和研究条件;
二、根据需要,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并及时将研究经费足额转拨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扣除;
三、对课题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科技部、总体专家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专项实行课题和子课题两级管理体系,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课题立项、检查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所属课题的申请、评审、立项和经费评估严格遵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863计划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五条 科技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一般情况下,子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等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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