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06-12-15 16:3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变化之六: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暴发,医院往往容易成为传染源。尤其去年非典期间一些医疗机构因建筑通风设计不合理,管理不科学等原因,造成较严重的院内感染。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原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据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变化之七: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法律给予平等地位

现实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变化之八: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 个人隐私受尊重

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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