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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3年是扩招后就业高峰的第一年,北京地区将有毕业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112157人,就业压力增加,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的规定,坚持发展和创新,努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做好2003年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紧密的结合点,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毕业生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像重视招生和教学质量一样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它列入到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条件上保障”,做到“机构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具体要求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及我委的转发意见)。各校应成立有主管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与坏,绝不仅仅是就业工作部门的事情,学校大多数毕业生能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就是教育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就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就是落实“三个代表”的体现。 二、根据社会需求,即使调整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各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委继续把公布就业率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措施之一,把就业率的高低及就业状况等方面作为反映高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方向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许多学校成立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但起点各不相同,条件相差较大,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些学校没有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 (一)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知道服务机构、在场地、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二)高校要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 (三)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我委将对各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以促进、推动各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应确保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执行政策的连贯,也有利于就业工作能按照预期的目标开展。在保持队伍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就业工作的水平,逐步使就业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六)我委将在2003年开展不同层次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发挥学校的信息主渠道作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毕业生就业信息来源的主渠道是各高校和科研单位。今后,要继续加强。要调动各方面因素,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充足、有效的就业信息。各学校举办校园内的供需见面活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安全。我委开办的常年毕业生固定市场将于2003年上半年启用,届时将会为各校及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服务。 五、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重点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自觉投身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到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建功立业。对赴西部地区就业的非西部省区生源的毕业生继续颁发荣誉证书。继续做好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工作,有计划地为大学生开展全程就业指导,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形势和社会需求。把对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规划纳入就业指导的内容,开展个性化、有针对的指导和服务,缩小毕业生的期望值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使毕业生有一个客观、健康、和平的心态、面对就业,才能有利于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六、有关具体政策 (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我委继续执行国办发[2002]19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2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02]11号)文件精神。坚持“三个放宽,三个服务”。各校应深刻领会文件的实质,给毕业生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分析工作,对毕业生做积极、正确的引导,以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的人才,在现行招生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就业服务范围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鼓励毕业生到服务范围内就业。落实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视为服务范围内。 1、各培养单位应针对研究生的特点,开展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 2、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由培养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调整就业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可继续就业;超过9月30日的,回生源地就业。 3、培养单位上报就业方案为考博的毕业研究生,经教育部审批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及未被录取的,回生源地就业。 4、培养单位上报就业方案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对因特殊原因跨省调整的毕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5、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可降一个学历层次回来源省区就业。退学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三)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就业的政策 为鼓励毕业生到京外地区就业,留京调控比例根据各校情况进行调整,即教育部所属院校及进入“211”工程的学校不超过30%,市属市管院校不超过25%,其他院校不超过20%。各校可根据此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办法。 留京调控比例之外仍实行单列的做法,单列留京的政策也要体现择优。单列的单位有:机关、部队、教育系统、地处远郊的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保证单位。 留京调控比例的计算基数为:京外生源统分本科可分毕业生的总数(扣除北京生源、专科生、高职生、考研、出国、定向、协陪的人数)。 (四)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含研究生),按照京劳就发[1998]128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定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起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 (五)定向、委陪、协陪的毕业生(含研究生)应严格按合同就业。 (六)对已办理毕业报道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不改派。对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毕业生,由学校提出改派意见,在其毕业一年内办理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七)毕业生(含研究生)毕业时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单位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把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八)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文件(计价费[1998]1349号)的规定,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允许向毕业生乱收费。 (九)高职毕业生由于多方面因素,目前就业存在一定困难。各校要重视高职生的就业工作,大力宣传、积极推荐、加强指导、优化服务,使希望就业的高职毕业生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高职生就业仍按京教学[2001]19号文件执行。 (十)师范生的就业政策另行发文。 毕业生就业工作备收社会关注,已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个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提高,确保2003年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3年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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