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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鼓励全日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三条 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推荐或个人自荐,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聘用合同鉴证、职称申报评审等服务。

  第四条 毕业生的户粮关系,可报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也可报入家庭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未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户粮关系也可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第五条 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满五年,其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第六条 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际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七条 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应为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企业要积极为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费用由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凡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市财税部门同意,由市财税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核拨经费,用于补助毕业生养老保险金的自负部分。

  第九条 鼓励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艰苦创业、立志成才,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并在各类先进评选中要优先考虑。

  第十条 鼓励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谋职业。凡自谋职业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即可计算工龄,并享受本规定同等待遇,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2 年工商管理费,城建、供电、卫生等部门也应优先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管理,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要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公安、粮食、教育、财税、劳动、乡镇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镇要有专人负责,共同做好鼓励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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