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一)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强指导,拓宽渠道。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原则。
(三)属于定向、协培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原协议或合同就业。
(四)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开发西部的号召,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基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去建功立业。
(五)在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各校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改革措施,开展改革试点。
二、具体就业政策
(一)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支持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但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办理有关就业续。
(二)对在京部委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留京继续实行适当的指标控制。原有的指标单列内容不变。外。教育部下达的ZOOI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保证单位的在京单位实行指标单列。专科生原则不留京。
(三)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重庆市)建功立业。积极动员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返回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赴西部地区就业的非西部省区生源毕业生,我委将颁发《赴国家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荣誉证书》,不再颁发《支边毕业生荣誉证书》。按有关政策,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以将户口留在北京市。
(四)为给毕业生创造比较宽松的就业环境,北京生源毕业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学校在集中派遣时将其档案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同时继续帮助推荐业。
(五)允许北京生源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对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京劳就发[1998]1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定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可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
(六)外地生源毕业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要求考研、出国的,一律派回生源省市,学校同时将毕业生的户口等关系转口家庭所在地。
(七)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严格执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的规定,不允许向毕业生乱收费。但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可继续执行。
(九)定向、协培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改派;因特殊原因要求改换其原培养性质的;须经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生交纳全部培养费后,才能为其办理正常的就业手续。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经批准超出服务范围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才能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未获批准的,按原合同或协议就业。
(十)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户口已迁出北京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得改派进京。属跨地区改派至非生源地的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当地人事部门接收函经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十一)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求职活动,使用市教委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推荐表和协议书的发放、填写和审核工作;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学校信誉。
(十二)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情况,1999年以后入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不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报到证,而使用我委印制的们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政策另行发文)。
(十三)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仍然按照原有关标准和规定办理。
(十四)各校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校具体就业工作意见,并报我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