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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非津生源进津就业实施办法

各区、县、局(总公司)、普通高等院校:

  根先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计委、天津人事局,津教委就业(1999)4号《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的通知》精神,为吸引和聚集人才,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特对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进津就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津就业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 (一般院校毕业生具有英语四级以上,艺体类毕业生达三级以上;理工类、师范类、财经类毕业生计算机达二级以上,文科及艺体类计算机达一级以上)

  2.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

  3.毕业生培养方式系非委培生、非定向生、非省市互培生及非自费生。

  对单位特殊需要及特殊情况的毕业生要求进津就业要从严掌握,单独申报。

  二、毕业生进津就业审批程序:

  l.各用人单位必须于当年一月十五日底前将非津生源毕业生需求计划(含本市院校外地生源)归口 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统一报天津市教委就业处审核。未报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非津生源毕业生。

  2.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计委根据本年度社会及经济需求与毕业生资源情况,特别考虑本市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科技产业的需求,以确定本年度我市重点引进的专业毕业生。

  3.凡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的单位均应办理资质认定手续。经资质认定合格者可接收外地生源。

  4.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及高校 毕业生主管部门于当年二月份统一到天津市教委就 业处领取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由其发给下属用 人单位或毕业生。无上级卞管的单位经资质认定合 格者可亘接到天津市教委就业处领取。凡关系挂靠 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出据该单位与服务中心签 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书,无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单位不 不予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要如实填写、填全申请表 内容。本市院校毕业生要到学校教务部门开具三年 的学习成绩单(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并将成绩 单及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 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相关材料交学校就业主 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天津市教委就业处审批。 外地院校毕业生要将以上材料经所在学校审核后交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确定毕业生符合引进条件后 签字盖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 就业处审批。来源于地方院校的毕业生必须征得本 省同意,并出具同意出省就业函。

  5.各学校和用人单位将天津教委批准进津就业人 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就业方案;学校据 此进行派遣。外地院校毕业生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 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到津就业。市教委审核有 关计划后,办理报到手续。

  6.毕业生在市教委办理报到手续后,市公安局户 口办公室给予办理进津落户手续。

  三、其他问题:

  1.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工作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当年的5月底结束。

  2.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报到后,不再办理改派。凡要求改派的,一律退回原毕业学校。

  3.学生必须有实际接收单位。凡人事关系挂靠在中介机构,并无实际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不予以办理进津。

  4.中央部委驻津单位,接收部委外院校及安置部委内院校非津生源毕业生均依照上述办法办理。因岗位特殊需要需安置、接收部委内所属院校本科以下优秀毕业生的,要单独申报,并纳入主管部委毕业生就业计划。

  5.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生、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 是,防止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一律将毕业生退回原地,并追究当事者责任,取消单位接收非津生源毕业生的资格。

  6.坚决制止毕业生进津就业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乱收费,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对查有实据的违章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7.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 000 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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