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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联合通知: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记者昨天获悉,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事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4年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本市预计共有高校毕业生10万人,其中研究生1.5万人、本科生4.8万人、专科(高职)生3.7万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地位,精心筹划,全力推进。

    鼓励到西部、中小企业服务和就业

    通知要求,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做到:推荐参加市优秀毕业生评选;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直升研究生,并保留学籍至其服务期满等。同时,对于到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有关区县应落实市教委规定的有关鼓励措施。

    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地方财政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通知指出,凡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在现有渠道中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及担保,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对于以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严格规范就业招聘活动

    通知指出,社会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欺骗、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严加查处。

    完善对未就业者的就业服务

    通知规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按规定可保留在有关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就业确有困难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两年后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将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省级服务机构。

    实行失业登记制度和助困措施

    通知还指出,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在当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纳入各区县政府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者,就业工作部门要按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给予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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