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物价部门介绍,为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通知》规定,韶关市属于收费标准较低的三类地区,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通知》还就小学、初中书杂费基准标准、浮动幅度及开支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