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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成了学生“卖身契”

   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好比在“卖身契”上“画押”,《劳动法》却被“冷落一旁”,近来因“就业协议”引发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2003届毕业生小刘7月初手持早已签好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报到。工作2个月后,小刘感觉公司不适合他的发展,就递交了辞呈。然而公司老总却拿出“就业协议”要求小刘兑现上面的2500元违约金。小刘却想不通,按照公司之前与他的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他目前仍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公司老总凭着这份“就业协议”硬咬住他不放。

  在这份由“国家教育部学生司制表”的就业协议上,记者看到,协议是由校方、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定的,但仅简单列出了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接收及服从的意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无明确规定。而对此,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区”的戈小姐则表示,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按照国家教育部的通知,应届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在一年见习期内必须受协议约束,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和劳动法的规定是两码事。

  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认为,从这份协议来看,对管理咨询公司及小刘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小刘提出辞职是否应兑现违约金也有待商榷。双方虽没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对劳资双方理所当然具有约束力。小刘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苏闻 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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