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人才应办理如下手续: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招聘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同意后进行;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的,须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查批准;
2.招聘单位拟在全国性新闻媒介如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刊登发布招聘启事或广告的,应持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或广告文稿,到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刊登手续;
3.申请在全国范围招聘的,应向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其中应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及招聘范围等;
(2)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意见;
(3)“三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和乡镇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由新闻单位刊发的招聘启事或广告文稿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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