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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

  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天(20日)开始,今天也是教育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进入高校招聘毕业生的第一天。2003年,我国高校自1999年大扩招后的第一届毕业生毕业,也是我国第一个毕业生高峰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严格落实大学生就业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省会以上城市要积极放宽毕业生的落户政策,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简化手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政策规定,在毕业生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从当年7月1日起,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学生的户口、档案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可以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在原就读校内保留,两年后,学校或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据了解,2003年我国应届毕业生达到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增幅达30%,而社会需求则是缓慢或与往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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