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江:因为我认为,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讲是比较复杂的东西。如果是它的知识产权,并且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权利,应该依法得到保护,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对于这个案子,一个完全不对等的诉讼主体,一个非常庞大,一个相对非常非常渺小,这种诉讼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
首先,英特尔是1500亿美金的市值,而东进差不多不到1亿人民币。从诉讼程序来讲,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要根据诉讼标的收诉讼费。打官司请律师,关于律师费司法部也有规定,要根据诉讼标的来收,这就有一个情况,对东进来讲,因为现金流的情况非常好,还支付得起。那么,一个非常巨大的公司和一个非常小的公司打官司,小公司连打官司的钱都没有,他就失去了起码的抗辩权利,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我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审过案子,比如盗窃嫌疑人没有钱,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讲,要指定律师给他辩护,这叫法律救济。中国的企业有几个特点,第一,普遍规模非常小,真正像华为这样的公司很少。那么,很多公司能否拿出100万、1000万的现金去应对这场官司呢?一个巨头应对一个非常小的弱势群体,从司法上来讲,就有可能剥夺起码的法律赋予它的公平的权利,就这件事情,政协也专门提交了一个提案。比如我们国家有专项经费,拨钱从事科技开发,那么,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他没有钱打官司,有没有有关部门考虑拨一笔钱去救济它,保护它的一种权利?本案更深远的意义是英特尔首次对中国大陆一个非常非常小的企业提出巨额诉讼,如果开这种危险先例,我认为,将来会产生许多问题。
主持人:有人说英特尔这次是“杀鸡给猴看”,因为它可能不太允许一个中国企业能够成为它一个哪怕很小的产品竞争对手。另外一点,它自己可能认为,国内的企业很多都在侵犯它的知识产权,因此它选择东进作为一个起诉对象,意在于向国内企业发出要求大家尊重它的知识产权的警告。对于这种看法,李总有何看法?
李如江:我同意这种看法。实际上,仔细研究英特尔的诉讼,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件事情。大家都理解,英特尔是做硬件的,而微软是做软件的。英特尔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指控“头文件”侵权,这对整个软件行业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作为一个软件巨人都没有提出的主张,而被一个硬件巨人提出来,这种潜在的危险是什么呢?中国的所有软件企业都可能因为“头文件”面临巨额诉讼。所以,有人说是“杀鸡敬猴”,我同意这种看法。
主持人:您对于中国政府或者相关立法部门有什么话可以说的?因为,从我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来说,观点是越来越进步的,国家很了解,保护知识产权起码从表面上来看是一种历史进步,比如我们的政府也开始实行办公软件采购,过去盗版现象可能会相当严重。但是反过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可能被一些国际大企业所利用,所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也就是说,当国际巨头可能会挥舞着保护知识产权这把利剑来砍杀中国一些还属于稚嫩期的中小企业,在这时,政府应该怎么做?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可能更实际一些,包括李总开始讲的,深圳市相关法院人员突然出现,包括深圳媒体突然轰炸式的报道。实际上我个人认为,从客观上帮助了英特尔在造势。对这些,李总怎么看呢?
李如江:我解释一点,首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证据保全行动是完全符合程序,是完全正常的,我们没有任何疑问。第二,深圳一些媒体的报道,应该不是深圳媒体本身的事情。
回到刚才的话题,对中国政府有什么要说的。第一,保护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任何一国政府理所当然的职责。第二,谈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我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错,作为东进公司来讲,本身是自主研发企业,中间也遇到很多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的问题,所以,这点上我们坚决支持。
但是这里有一个提法我觉得不够准确,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知识产权类似的宣传前一定不要忘记两个字——依法,为什么讲“依法”呢?一,现在有一种趋势,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庸俗化。我们提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是讲的什么呢?很多判例都是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软件制品等等,但是知识产权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和复杂,知识产权从大角度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一些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还可以再细分很多情况,以知识产权来讲就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如果我们以偏盖全,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打击盗版碟,加强知识产权就是要加重打击盗版碟的力度,返过来会有一个偷换概念,如果谁告我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告他盗版。很多东西以前没有人用过,这种情况对被告是完全不利的。
二,知识产权分不同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不是无限和绝对的,没有无限的权利,在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著作权每个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范围和权利限制范围。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是这样,他说那个是英特尔发明的东西,这就可能是侵权,我觉得这是非常要命的想法。版权和著作权本身有非常明确的立法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或者表象,绝不延及思想观念本身。版权的立法原则就是要鼓励,特别是做软件的人去参考别人的思想,形成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这是立法的原则。知识产权的立法本身就是要保护以往的创新,同时鼓励更多的创新。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和规定首先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权利人维护其权利时,很多都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所以我们在作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推广时,千万不要忘了在法律的框架下,所以我们强调“依法”。如果说我们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简化为就是打击盗版的时候,很可能对中国真正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带来严重伤害,这种趋势一定要注意。
立法是非常认真和严肃的事情,法律也会随着时代而发展,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媒体也讲我们要加快反垄断立法的工作。但是从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来讲,完全寄托于反垄断法并不现实。实际上,在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中,比如版权法,本身就有一种制约的限制性规定。对本案来讲,我们相信,在著作权法范围之内,我们就有完全的信心。
主持人:对于我国相关的软件企业或者相关行业来说,您对他们有没有一些建议,以使他们将来在同类事件中更好地保护自己。或者说,干脆能避免类似的事件。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相关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种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红顶帽子”?
李如江:一方面,东进也是第一次遇到这个事情,所以未必有很足的经验,但是我们毕竟也获得了一些经验,非常愿意和大家分享。对国内同样的企业来讲,第一,要正面应对,要有勇气和信心,千万不能退缩。第二,要积极使用法律武器,这是应对这类事件的一个主战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分大公司与小公司,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我们一贯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积极抗辩非常重要。第三,我们前一段总结的经验教训是,我们不仅要把自主研发做好,花很多精力。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应该投入同样多的精力。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这与产品开发本身同等重要。以上是我的大致建议,我们也在总结经验。
主持人:据我所知,您是1989年毕业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创建东进公司也有十几年了,这次又经历这么一场大的风波,应该说,整个职业生涯经历了诸多的风风雨雨,我们今天请您来作客“总裁在线”栏目,能不能谈一下您的家庭对您的事业的支持?我们也想挖掘一下您的背后的故事,能不能和我们的网友谈谈?
李如江:在婚姻方面我是绝对的模范,30岁结婚,符合晚婚。38岁有了一个小孩儿,属于晚育。当然,家庭对整个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东进公司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