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店分处方药店、OTC店不准确
近日,针对某些媒体披露的“从明年起,药店将和药品一样实行分类管理,
被分为‘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一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
人指出,此类说法欠准确。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实施处
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要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
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对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管理:“2005年底之前,经
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规定只是对药店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即达到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由药监部门发给处方药定销售标志,可以同时
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并非某些媒体所说的“处方药店”。对“达不到药
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监管部门将按规定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中
的经营范围,准许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销售乙类非处方
药。但是,由于具体的分类标准还在制定之中,实施此项规定还要等到2006年
1月1日,并不是某些媒本所说的“明年(2005年)”,这期间一些软硬件有差距
的药店还可以针对GSP要求进行整改,以达到销售处方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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