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主要参加了哪些国际知识产权组织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相继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乎所有国际性组织或条约,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业己达到较高的水平。自1980年以来,我国加入了如下国际性组织或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67年7月14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其宗旨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国际协调,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1980年3月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自同年6月3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为了使本国的发明创造在其它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1883年3月20日,11个国家在巴黎外交会议上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1985年3月19日,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97个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同样地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该原则不仅保证其它成员国的国民受到工业产权保护,而且保证其不受到任何歧视。
②优先权原则
一个特定申请人依据其在某成员国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在一特定期限内可以在其它成员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被视为与在先申请同一日提出。上述特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一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新公开的发明或技术都不影响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③专利独立原则
由于国与国之间在国家法律和行政实践上都是不一样伪,因此,巴黎公约中的专利独立原则充分考虑了这一点。该原则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该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该联盟其他国家或非该联盟国家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各不相关。换句话说,一个成员国对一项专利的审批结果即法律状态,不受其它国家的同族专利授权状况的影响,也不受其基本专利授权与否的影响。各成员国对于专利的审批是独立的,是不受他国干扰的。
(3)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6月19日,《专利合作条约》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它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其签订宗旨是,简化国际间专利申请手续和程序。1978年1月24日,该条约生效,同年6月1日起实施。自此以后,申请人只需向一个PCT缔约国递交专利申请,该申请即为国际申请,此后申请人可以指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进入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因此,申请人无需分别向各PCT缔约国重复申请。1993年9月1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 1994年1月1日,中国以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的资格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正式成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缔约国组成的联盟)的成员国。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国民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用中文文本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国际申请,并指定请求专利保护的国家。
(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为了使一个保藏机构的微生物菌种保藏能在多国专利程序中有效,1977年4月28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签订。它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该条约的主要特点是,简化了微生物茵种保藏手续,方便了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某成员国的国民就同一个涉及微生物菌种的发明,向不同的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时,除递交专利申请文本之外,只需提交一份某个国际微生物菌种保存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1995年3月30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布达佩斯条约》加入书,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了简化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其主要内容是,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能在本协定的一切其他国家获得保护。1989年7月4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同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6)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签订该条约的主要宗旨是,保证所有缔约国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版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它是在版权(或著作权)保护领域进行国际间合作的多边条约。
1992年7月30日,我国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自同年10月30日起,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成员国)。
(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其宗旨是使各成员国对任何一个成员国作者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的保护。
1992年7月10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加入书,同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8)录音制品公约
1971年10月29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在日内瓦签订。其主要宗旨是使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在各缔约国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防止不经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其录音制品的复制
1993年1月4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该公约的加入书,同年4月30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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