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本原则正式公布后,我司拟决定正式通知各注册主管部门,对已受理尚未获得批准、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根据该原则提出补正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06年12月10日前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
传 真:(010)88363231
电子邮件:qixs@sfd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产品命名原则修改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特此通知。
待本原则正式公布后,我司拟决定正式通知各注册主管部门,对已受理尚未获得批准、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根据该原则提出补正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06年12月10日前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
传 真:(010)88363231
电子邮件:qixs@sfd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产品命名原则修改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