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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并调查,必要时应主动召回。
8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必须按照《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所有上市品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张晶)
(转载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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