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05-7-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闽试行


    我省农民看病也将享受医疗补助。日前,省政府转发了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成为实施此次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3个县(区)。 

    我省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试点县(区)农民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争取达到15元。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集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 

    试点县(区)将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提供一定的医药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农村居民可派代表参加县(区)政府组织成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直接参与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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