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06-12-4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审议正式通过


    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条例对“开大处方”、“天书处方”等行为,处以最高万元的罚款;而之前拟在条例中设置的药品评价制度,则被医疗事故鉴定所取代。该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开“大处方”、“天书处方” 

   将遭万元重罚 

    按照条例规定,用药人如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等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如果用药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时,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情节严重的,用药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遇用药不合理 

   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条例规定,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该申请应当受理,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用药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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