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第34号)》(国食药监注[2006]375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15号)的有关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8号、第39号)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9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该品种。对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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