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文)
一、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物质条件:
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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