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资料项目表说明 2、对于注册分类2的制品,在设计药理毒理试验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3、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当提供确定使用剂量的研究资料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研究资料。提出免做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 4、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根据剂型改变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申请免做某些项目,应提出充分的理由。下列情况可考虑减免: 5、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如果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实与改变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安全性方面相似,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所要求的某些其他项目。 |
五、关于临床研究的说明 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要求为:Ⅰ期:20-3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 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六、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2、说明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要求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