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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4)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说明
    1、对于注册分类7、10和15的制品,应从比较研究角度证实其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生物学活性(必要时包括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基本相同。毒理方面一般仅需采用一种相关动物进行试验研究,长毒试验方面一般仅要求进行给药一个月的研究,一般药理研究可结合在长毒试验中进行,主要药效学研究应结合质量研究中的活性检测试验结果来综合考虑。必要时应当根据其分子结构的复杂性、药学方面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存在差别的可能性和程度、适应症等具体情况,提供与已上市销售制品比较研究资料或者其他比较研究资料。若能充分确证其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的一致性,也可申请减免相应的药理毒理研究。

    2、对于注册分类2的制品,在设计药理毒理试验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当有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未偶联的单克隆抗体的试验应考虑采用此类动物进行主要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2)涉及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时,应当选择与人有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进行试验,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呈明显阴性,则可以免报毒理研究资料;
   (3)对单克隆抗体通常不要求进行动物重复剂量给药的毒性试验和常规的遗传毒性试验;
   (4)对拟给育龄人群反复或长期使用的产品,应该用适当的动物模型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5)免疫毒性研究应当考察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如与人组织或者细胞的交叉反应性或者与非靶组织的结合情况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尤其是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者具有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的抗体,还应考虑进行一种以上动物超剂量及重复剂量的动物毒性试验。

    3、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当提供确定使用剂量的研究资料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研究资料。提出免做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

    4、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根据剂型改变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申请免做某些项目,应提出充分的理由。下列情况可考虑减免:
    (1)在药学符合要求、临床给药途径不改变,并提供临床用药安全性依据的情况下,可免报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2)对于不改变原剂型的临床使用方法和剂量的粉针剂、小水针剂之间的相互改变,可仅提供局部耐受性研究资料;
    (3)对于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及脂质体等其它特殊剂型,应结合生物制品本身的性质、安全范围、体内代谢特征、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等,考虑该类制剂对患者的安全性的影响。一般主要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应在临床前提供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比较试验研究资料,以反映制剂特殊释放的特征。如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其安全性,也可免此项研究。有关说明资料可在申请临床时一并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5、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如果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实与改变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安全性方面相似,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所要求的某些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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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临床研究的说明
    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要求为:Ⅰ期:20-3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

    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六、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它品种均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报送资料。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1、资料项目29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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