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业界焦点事件“康王”之争,在行政与司法领域产生的震荡仍在持续。
历经过数十次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案、商标侵权民事纠纷诉讼案,以及我国首例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撤销案之后,今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纸判决的作出,令“康王”战局两家主角——滇虹药业与汕头康王的各自心态产生了微妙变化。
一手将汕头康王推入驰名商标作假漩涡,并成功促使其3件已生效驰名商标被依法撤销的滇虹药业,4年以来,曾12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24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判决、认定汕头康王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然而今次,在北京高院9月18日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两项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商评委在三个月内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之后,滇虹药业“一路凯歌”的维权主动走势遭遇挫折。
一度在驰名商标作假传闻中沉寂的汕头康王,此次亦迎来抬头机会,并对外表示,该结果既出,对驱散其前期的阴霾具有显著意义。
作为该个案的败诉方,滇虹药业则对该个案结果表示遗憾同时,却认为这只是其维权主干上意外结出的枝桠,“争议商标是否会失效,还将取决于商评委未来3个月内作出的裁定,我们仍会申诉。”
事实上,就该个案来说,对于整个“康王”战局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尚需观望。但就该个案所折射出的法理争议,目前已在学术界激起巨大涟漪——一件商标怎样才算实际使用,没有规范使用的商标算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作为一项私权,商标权能否由司法和行政机关任意予夺?
据介绍,该案例产生如是争议的前因尚在于如下两个疑问,即昆明滇虹药业作为滇虹药业绝对控股的关联企业,其对于争议商标的处置是否亦属滇虹药业对于争议商标的处置诉求;以及“滇虹药业提供的‘康王’防裂护肤霜产品实物等证据上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违规处置争议商标的情况,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实际使用?
对于如是课题,学术界专家们以第738354号“康王”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案为案例进行了深度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