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颜秋雨)从2006年1月1日起,湖南零售企业将不得经营麻醉、放射性等几类药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今明两年,该省主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该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药、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凭处方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