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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药批”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

作者:佚名    药学频道来源:竞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4

    针对近来外地出现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市药监局昨天发出《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

  市药监局提出要建立疫苗生产、流通、质量重点监管责任制,确定监管责任人和联系人。

  另外还要对疫苗批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过审核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对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都要进行现场和跟踪检查。

  《意见》要求,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疫苗生产经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即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按规定受种的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

  另外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

  负责接种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应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严禁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疫苗。发现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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