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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医药报内参,中国医药报网站:
理顺食药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日前,上海、河北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挂牌,浙江、江苏、山西、重庆、内蒙古等省(市、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也在积极实施之中,部分地区还将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组建纳入规划。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从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方面入手,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的职责,对加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无疑将推动我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发生质的飞跃。但是,笔者从基层监管工作的角度看,认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存在行政权分割、多部门监管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存在问题
监管职责的分离性问题 根据4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和综合监督方面工作,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许可、日常监管等职责仍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一项行政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不仅增加了额外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将影响到监管效率的提高。这样的职能和事权划分,在较高层级的、负责食药宏观监管的部门也许能够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但是,在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基层,由于宏观监管权与微观准入、监督权的分离,极有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政策和工作规划成为“空中楼阁”,尤其是在县级基层,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缺失了这两项职权,基层药监部门欲有所作为谈何容易?由此反而极易形成监而不管、管而不力的局面,极大地影响到监管实效的取得。
多头监管的协调性问题 政出多门、多头监管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着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但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模式,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分开设置,由药监、卫生两部门分别承担,这是否会形成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又多出一“婆婆”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两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应该能够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完成监管任务。而实际上,基层药监、卫生部门间的相互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自药品垂管体制改革以来,由于药事案件查处、部分职能交叉、传统思维定势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少地区,药监、卫生部门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等不谐调现象,甚至个别地区还形成“老死不相往来”的对立局面。例如在防治“非典”期间,由于协调机制缺失,有些地方的药监、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理解,出台了原则和内容差别很大的“防非管制药品目录”,使涉药单位在执行时无所适从;再如,在农村药品代购、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健品违法销售等方面也存在步调不一致现象。
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求由药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同一层级的卫生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无疑是困难重重。如何避免冲突、畅通协调?将是未来基层食药监管部门亟需费神解决、且不一定能解决好的首要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均是1996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其中的一些条款明显滞后于当前市场经济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所执行的一些食品卫生标准为80年代末的行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而且针对食品、保健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也过于基本、比较原则;化妆品管理法规尚为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有碍于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进行新的立法,完善法规体系已是必然,且迫在眉睫。
建议对策
出台政策,进一步深化食药监管体制改革
笔者认为,行政职能的统一、专属是行政权得以高效运行、充分实现的根本保证。例如,在美国不仅将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统揽于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把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能完整地划归FDA统一实施。在我国,虽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已经打开通道,但是,分而管之的局面将影响到预期监管效率的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在大力推行既定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政策,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进一步调整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管体制,借鉴FDA的模式解决好行政监管权限的归属问题,充分发挥药监垂直管理体制的优势和资源,有效实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加快立法,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现状,早在今年“两会”期间,便已有人大代表联名作出提案,呼吁有关部门把修订《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立法规划,加快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因此,尽快完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套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国家强制标准亦是当务之急。
加强协调,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责过程中,应以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淡化部门利益,准确定位;建立沟通协调渠道和机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彼此主动增加综合协调与日常监管的触点;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保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从而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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