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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中医药

作者:佚名    药学频道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
  在2003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第十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关于“传统医药”的决议。决议认识到“传统医药知识是该知识发源地社区和国家的财产”,并敦促会员国“按照符合国际义务的国家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国的情况,采取措施保护……,这类措施包括传统医学行医者对医药配方和文本的知识产权,以及WIPO参与制定的特殊的国家保护体系”。



  这些决议内容无疑为我国建立中医药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依据。



  为中医药建立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地保护中医药,有些甚至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



  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以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规章。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但由于《中医药条例》的立法层次低于法律,难以全面而有力地保护中医药,况且其内容也有待充实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主要针对品种保护,非权利保护,难以有效激励竞争和创新。



  上述的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西医药来制定的,有些用于中医药不仅不能保护中医药,反而有碍中医药的发展。



  此外,其他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中药复方、散于民间的秘方验方等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



  中医药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应是一套系统的制度,不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还应包括中医师的资格认定和执业要求、师徒传承制度、中医药业务、医疗纠纷等一系列规定,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1、 针对现有知识产权不能够有效保护的复方、民间秘方验方、中药历代本草著作等,建立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制定专门的审查指南以专门保护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



  2、 规范师徒传承制度,明确传承人和被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义务履行等进行规范,以确保我国名老中医的治疗经验能够真正得到传承,防止不正当的窃取。



  3、 采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既保护我国道地药材的出口贸易,又控制道地药材的质量标准。



  4、 针对中医药的特点,单独规范中医药业务、中医执业资格,并对中医治疗过程中医疗病历的撰写、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与医疗责任等进行规定。在这些方面的立法中,不应将中医与中西医结合归为一类。



  5、 制定中医药标准,包括中医药术语、中药饮片(炮制)质量、中药材质量等一系列标准。中医药方面的标准规范,理应由我们自己依据中国几千年的实践制定,并逐步得到国际认可,使之成为世界传统药物标准的典范。



  加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据报道,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中医药将首次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以保护和发扬中国珍贵的传统中医药文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沈志祥透露,该局目前正会同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等部门进行申报文化遗产的前期准备工作,申请报告的初稿已经完成,正进一步完善,计划在年内提出申报。此次申报的中医药将包括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等内容,申报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沈志祥说,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医学科学体系,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体系。世界卫生组织在2003年《全球传统医学发展战略》中,明确指出针灸、中药等传统医药正在全球获得广泛重视。



  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3个,分别是:《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主要宗旨就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这里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文件规定,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理事会也已经将传统知识和民俗保护纳入议题。



  专家呼吁,中国应加强对中医药等传统知识的保护,防止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据统计,1995年全球以土著民族传统知识生产的药物市场价值高达430亿美元。但是目前传统知识和艺术作品很少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很容易被剥夺或不正当使用。目前世贸组织相关协议中的专利权、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等都尚不足以有效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



  专家建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的讨论并制定相应规则。



  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与美、加、法、英、德等51个国家签订了含有中医药条款的卫生合作协议,与挪威、爱尔兰等国签订了17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已初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格局。



  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130多个国家的中医医疗机构目前有5万多家,针灸师超过10万人,注册中医师超过2万名,每年约30%的当地人、超过70%的华人接受过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保护中药产业的知识产权



  中药是我国医药行业中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之一,且拥有大量自主产权的技术和配方。可是,中国在过去因缺少保护条例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丧失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对我国中药研发和生产构成巨大威胁。为此,国务院已经启动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为中药产业撑起了知识产权保护伞。



  有人乐观地认为,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有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因为全世界有170多家公司和40多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新药开发。



  然而,与中药在全球范围内趋势的现状相比,我国中药产业却令人忧虑:中成药销量我国远远比不上日本等国家;2000年我国已成为中药的“进口国”;一些发达国家掠夺中草药的基因资源。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提供的数字,到2000年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90%仍来自国外。人们无法接受的是,中国的发现创造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外国(或出国的中国人)以各种理由或窃为己有,或到外国申请专利,甚至以国际申请的面目回到中国申请专利。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新药筛选中心就有6个机器人每天不停地筛选中草药,每筛选出一个新成分,经测序后就注册申请专利。



  国外在中药知识产权中所做的一切,给我们的中药产业敲响了警钟!好在我国早在1992年国家就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尽管条例在实践中还存一些问题,中药品种保护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尤其是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但《条例》的形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毕竟是一大进步。



  专家认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明确和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必须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其有效工具。没有知识产权做保障的中药现代化是缺乏效益的,而且是不可持续的。



  其次,必须依据几千年来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中医药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标准和规范,而非简单地“科学化”、“国际化”。



  第三,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是中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必须从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出发,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



  第四,妥善处理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既体现WTO的有关原则,适应中药国际化的需要,又弥补专利单一保护的不足。



  《中药保护条例》对外并不具约束力,而且与国际通行的专利法有很多冲突,因此在解决中外纠纷上并不能作为依据。另外,《条例》的保护主体仅仅局限在中药品种上,而对中药开发的前期研究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工艺制法以及“地道药材”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都没有作为保护对象。《条例》主要是针对已上市中药品种的调节和管理,不能解决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问题,不具备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在最近召开的泛珠三角医药产业论坛上透露,《条例》修改有三大方向:不与专利法冲突,不保护落后,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不超过10年)。



  有专家提出,应允许中药企业以保密处方提出,省略处方论证程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鼓励中药企业创新药。具体在修改方向上为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保护主体,强化精品意识,将GMP认证作为强制性条件,延长品种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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