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警告感冒药可能对两岁以下的婴幼儿的健康造成损害后,一些制药商于11日主动宣布,将召回其在美国市场上出售的非处方药类儿童感冒药。
召回
几大制药商同步
代表制药商的美国消费者保健用品协会当天发表声明说,由于发生了父母给婴幼儿过量使用感冒药的少量病例,所以决定召回市场上出售的针对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非处方类感冒药。声明说,父母们以后将不再有权自主使用这些药品。
宣布召回其药品的公司主要包括强生公司、惠氏公司和诺华公司等,主要涉及5种药品。另外,美国药品连锁店CVS Caremark 也于11日宣布,将把那些宣布召回的药品立即下架,并且把标注有自身品牌CVS的同类感冒药也撤柜,消费者也可以将已购买的药品退回。
损害
可能导致儿童死亡
几大制药商是在FDA发布感冒药可能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损害的警告后采取这一行动的。
早在今年初,FDA就对包括用于治疗感冒的减充血剂、抗组胺剂、止咳剂和化痰剂等药品进行了审核。经过对近40年的有关药物副作用的报告审查发现,有54名儿童死于非处方类的减充血剂,还有69名儿童的死因与使用治疗流鼻涕的抗组胺剂有关。
调查还发现,目前感冒药的商标上虽然建议父母在给婴幼儿使用前需要咨询医生,而且感冒药也多为形状很小的滴丸。但父母们常常不按照建议去做,结果导致给孩子用药过量。在2004年,马里兰州就发生了900例4岁以下儿童过量使用感冒药的病例。
应对
加注警示制定新标准
FDA目前正在审核市场上销售的儿童用感冒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并已于9月提议在感冒药品商标上加注“不得用于2岁以下儿童”的警示语,定于
建议
多用自然疗法
虽然几大制药商宣布召回部分感冒药,但美国消费者保健用品协会在声明中还强调:“药品在指导服用量下使用是安全的,并且一直是安全的”。其发言人也表示不能排除这些药品将来重返市场的可能性。
对于这种说法,一些政府人士与医学专家予以了批评。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卫生专员乔舒亚·沙佛斯廷说,这些药品没有对2岁以下的儿童提出有关使用量的建议,而他们却声称药品是安全和有效的,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纽约一家医院的儿科药剂师凯瑟琳·汤姆·雷温则表示:“这些感冒药从来不会治愈感冒,只是用来对付感冒症状的,而且对2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明显的疗效。”
她建议,在使用感冒药前,父母们应该多采用自然疗法,如多喝水、用盐水软化孩子的鼻腔分泌物、清除鼻腔堵塞等。 晋虹
相关链接: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简介(作者:刚晓宁)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
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以及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根据FSIS记录,1982~1998年美国肉和禽产品召回总计479次,总量为13050万磅,其中第一级召回占总次数的52%,占总数量的64%,第三级召回分别占8%和7%。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美国食品召回的步骤
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1)企业报告。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的问题时,如食用该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产生损害的可能,以及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FSIS或FDA提交问题报告。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由FSIS或FDA专家委员会来判断,要看对危害的评估报告。
(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FSIS或FDA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如果存在缺陷则对食品的缺陷等级进行评估。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
(3)制定召回计划。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
(4)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实施。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发布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乐意从之,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