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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整体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 《意见》对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提高农村药品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 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意见》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作好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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