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Act)通过,严格禁止假冒伪劣药品在州际间贸易流通;并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产品是仿造品,或标签上使用了假厂名、假商标,或者标签含有任何不真实或误导的宣传说明,按该法的规定都会被认为是伪造,属于非法销售。由于标签的严格要求,使食品和药品生产商必须提供可靠的商品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进行自选用药,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合法竞争。该法当时的目的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没有限制消费者自选用药,即任何药品没有处方也可销售。
美国国会于1938年修订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并改名为《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A)。该法授予FDA直接制约企业的权力:要求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FDA申报新药申请(NDA),以证明其安全性;对于药品中必须使用的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提供其安全耐受性指标。但法规中“Grandfather”201(p)条款规定,1938年以前上市销售的药品不受新药申请(NDA)条款制约。可见,该法仍然鼓励自选用药,允许消费者自己购买货架上提供的各种药品。随后,社会上对是否允许自选用药开始了激烈的讨论,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应允许自选用药,但应有所限制。FDA随即发布政策帮助消费者自选用药,并明确规定如果药品标签标有“仅在医师、药剂师、牙医、兽医处方下使用”或类似的文字,其药品的批发和销售应受法规限制。然而,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没有将处方药和OTC药品严格区分开,只是概括地要求所有药品须有标签说明如何安全用药。基于对制造商的药品标签不完全信任和依赖,FDA随后又发布政策规定,磺胺药和其他危险药品类必须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由此出现了处方药,其中以麻醉药品为主。处方药规定的实施,等于FDA间接地限制了消费者自由购买所有药品,即OTC药品类的范围缩小了。在这项规定之前,消费者可以从货架上购买除麻醉剂以外的任何药品。
但是,按照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药品标签适当与否,责任由医药制造商承担。即医药制造商有权决定在标签上标明什么样的药品作为OTC药品销售,什么样的药品必
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过程中,FDA意识到有些药品的安全使
用说明很难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描述在标签上,其安全使用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虽然FDA在1944年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改,增补了通俗易懂的药品标签语言标准,并进一步阐明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的基本区别。但因为FDA不能预先审查药品标签的合理性,只能依靠药剂师来间接地控制货架上的药品,并且依靠事后市场上的法律诉讼来处理发生的问题。1948年,FDA又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发了新的解释,明确指出在没有医师对原处方进行更新的情况下,药房如果继续补充消费者处方药的供应就属非法销售。药房的药剂师们已经十分忧虑他们货架上的药品有“伪标”(misbranded)现象而承担责任,这项新规定使他们更为担忧。因此,他们联名上书,要求FDA提供处方药目录,为自己将来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采取尽可能多的保护措施。
此外,20世纪40年代后,医药制造工业的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推出了胰岛素以及盘尼西林等抗菌素,各类新药也随着药品配方的改进变得更加复杂化。新形势下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则需要有更加详细的指导说明,而FDA对药品标签的问题仍然靠法律诉讼来解决。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即《处方药修正案》(Prescription Drug Amendment)的通过正是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这一问题。Durham-Humphrey修正案是对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一次主要修正。它对流通医药市场上的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