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试验申请所提出的内容应包括新药的物理化学性质、临床前(preclinical)或非临床(nonclinical),以及健康志愿者(healthy volunteer)或病人使用的经验[若是已在美国以外之国家取得人体试验结果,最重要的资料是第一次在美国进行人体试验的计划书 (clinical protocol)]。进一步说明,新药试验申请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药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构造、投药方式(口服、注射或其他方法),如无商标名称trade name)亦可先用公司暗码名称(code name)代替。
(2)主要成分及所知之非主要成分(没作用的成分)及所测得之杂物(impurities),并列出成分组成。
(3)供应药物公司的地址。
(4)药物来源,工厂设备(facilities)及质量控制(controls)的资料以说明如何制造、包装等,以确保药物的认定(identity)、效力(strength)、质量(quality)及纯度(purity)。
(5)所有临床前之动物药理实验、毒性试验资料、动物毒性试验,须遵照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若未遵照是项规定,则应加以说明。
(6)一份依据临床前动物实验的结果—确定该新药物第一次用于人体实验相当安全(reasonably safe)的声明。
(7)一份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其可能发生副作用之临床研究员手册(Clinical Investigator’s Brochure)。
(8)一份第一次在美国进行人体试验计划书(Protocol)—该计划书应阐明实验目的、实验手续、药物授予法、参加实验者合格条件及不合格条件(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criteria)、处理特别反应或过度反应之方式、实验室血液及尿液检查等.
(9)一份说明书(包括提供学历、经历及医学经验等文件)—证明医生及专业人员有足够能力执行人体试验。
(10)经过研究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的核准,进行人体试验计划之文件。
(11)一份同意于向FDA提出人体试验申请日起30天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之声明书。
正如Form FDA1571规定,除非经FDA特准,一般而言, FDA收到新药试验申请日起30天内是不能进行人体试验的。新药试验申请送达相关的药物审评科评审后,如无问题, FDA也不会通知公司,亦即新药试验公司于30天期限未收到FDA通知有任何异议(objection)时此新药试验申请(IND)即开始生效(in effe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