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代理人自我介绍完毕,法官问双方有何异议,该大律说:“马红民是助理律师,没有做代理人的资格。”原告律师耐心授课:“助理律师不是不能做代理人,是不能单独做代理人。”该律遂低头不语。
2、原告出示了从九个网站上下载的多篇文章,证明野鹤文章发表后有众多读者跟着谩骂原告,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该大律说:“网上评价,不足为凭,可能是原告自己骂自己。”原告反驳说:“网上评论也是舆论的一种,原告取证的网站有的采取实名注册,无法冒名,有的虽然可以任意发言,但是会显示出发言者所在地,可以看出来自世界各地。”
3、对原告出示的亲属证词,对法官时不时有深意地莞尔一下、以示对原告说法不屑的聪明蛋律师言之凿凿理直气壮地说:“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明人既没有身份证编号,不能证明其人的存在,原告也没有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律师反驳说:“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其中一条是路途遥远。”
4、最绝莫过于此:“野鹤文章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分析批评是正确的、有出处的,评价内容是建立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的,是有事实依据的。模仿了方舟子经常使用的笔法和文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5、好容易开始用证据说明观点了——原来还是野鹤提供的:“‘洋奴气十足’是有事实依据的。比如他在……演讲中说,中国的听证会和美国的可不是一回事,其实是广告会。”这里的听证会指的是2001年核酸营养品听证会。
6. 被告对方舟子的30多篇文章进行了公证,以证明野鹤文章“引文正确,内容真实”。这些经过公证的文章在法庭上反而多次被原告直接拿来证明野鹤如何断章取义,歪曲原意。
7. 被告律师在最后陈述时声称“原告长期以来发表了大量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这有许多证据。”审判长制止原告向他要这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