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方是民的委托和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参加了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和大量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续刊载了三篇署名“野鹤”的系列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简称《断想》)。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文章运用了大量的、极具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漫骂原告。
例如:
“假洋鬼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页); “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页); “挂羊头卖狗肉式地趁火打劫”(《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6页);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结沉渣泛起”(《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6页); “洋奴气十足”(《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8页等5处); “学术警察”(《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0页); “江湖骗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1页); “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1页); “如丧考妣”(《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卖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胡搅蛮缠”(《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3处); “丧失理智”(《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死不认账,恐吓漫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死不认账”(《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鼓吹”(《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4页);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4页)。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洋鬼子”:旧时称侵略我国的西洋人;“趁火打劫”: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人家的东西,比喻趁紧张危急的时候侵犯别人的权益;“挂羊头卖狗肉”:比喻用好的名义做幌子,实际上做坏事;“沉渣”:沉下去的渣滓,比喻残存下来的腐朽、无用的事物;“洋奴”:指崇洋媚外、甘心供外国人驱使的人;常人所理解的“偏执狂”就是指精神病的一种;“如丧考妣”:象家里死了父母一样的伤心和着急;胡搅蛮缠:不讲道理,胡乱纠缠;“无赖”意指游手好闲、品行不端的人;至于“逮谁咬谁”的含义,稍具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疯狗的状态。
阅读了这三篇文章后,相信具有一定汉语知识的人都能够看出,文章中侮辱诽谤性词语之多,可谓比比皆是,应接不暇,这里仅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有的诲辱性词语,在文章中反复出现。例如“洋奴”这个词,在《断想》(二)一文中就出现了五次,“胡搅蛮缠”在《断想》(三)中至少出现了三次。所以,我们认为被告编辑出版的文章,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已达到了恶毒和无以复加的程度。
判断言辞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意思,除了言辞本身所具有的含义外,还应结合文章的内容。除了上述所列的侮辱性词语之外,还有些词语,如“有持无恐”、“托庇”、“鼓噪”(《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4页),“训诫”、“蔑视、”(《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8页),“幌子”、“捕风捉影”(《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9页),“蔑视、挖苦、封杀”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0页),“党同伐异”、“武断霸道”(《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矫情”(《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等等。这些贬义词虽不属于侮辱性词语,但结合文章内容和语境,很明显可以看出,它们加重了对原告的侵害程度。
(二)《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发表的文章还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诬蔑、诽谤原告。
1、文章捏造事实,侮蔑原告为了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
在《断想》(一)一文中,文章作者把学术界体制歪曲为政治体制,把原告说的“现在的中国学术界体制不健全”歪曲为“其矛头之所向,最终还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把原告对当前中国社会道德败坏现象的批评比做当年文革造反派“宣布中国的党政机构统统烂透了”,而且,文章作者还无中生有地把原告反对学术腐败的行为说成是有政治野心。该作者说:
“不仅如此,他还倡议建一个民间的‘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来取代或监督腐败的官场。甚至还‘在国内与几位院士商量了一下’。不难想象:这个‘全国委员会’一旦成立,就必定是或不可能不是一个政治组织,其斗争范围或打击面也绝不可能限于学术范畴。而且,按照方舟子的狂妄性格与斗争资历,即使不出任主席,至少也铁定是主席团成员。这显然超出了学术或侠客的范畴,其‘武林霸主’政治抱负与权力欲也就跃然纸上。可见,他的所谓学术打假活动的实质,归根结底也就是权势二字。”(《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14-15页)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么样呢?在原告所有的文章中,只有一处提到成立一个民间的机构,原文如下:
“我觉得可以考虑建一个民间的机构,比如从各个大学、研究所抽一两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员组成一个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接受举报,做出结论,向有关部门建议处罚方式。我在国内与几位院士商量了一下,都觉得难办。”(方舟子《以“科学”和“爱国”的名义——学术腐败在中国》)
原告的文章中说得明明白白,这个“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只是私下的一个考虑,由于院士们觉得难办,也就没有正式提出来,从来没有倡议过。而且,这个假想中的委员会的成员是要由各个大学、研究所抽一两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员组成的,原告既非大学教授,也非研究所研究员,当然更非德高望重,根本就没有参与的资格。原告在文中也说得明明白白,由于原告个人不再想从事学术打假了,才想把打假工作交给一个正规的机构,从此罢手不干,能“有更多的时间写书,写科普文章、文学作品”。文章作者明明看过原告这段话,却侮蔑原告“即使不出任主席,至少也铁定是主席团成员”,把它作为原告有政治野心的证据,这不是造谣、诽谤是什么?
2、文章还歪曲事实,漫骂原告是洋奴气十足、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
在《断想》(二)一文中,文章作者捏造了许多事实,侮蔑原告“宣扬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将一些所谓的国际学术界共识的理论或观点,当成不可动摇或不容怀疑的绝对真理”。
例如:
(1)“而方舟子却将它视为‘国际学术界早已解决的问题’和不可逾越的绝对真理,并用以蔑视中国的古人类学和古生物学界,充分暴露了他和他的追随者们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18页)
从文章作者的引文《人类的远祖起源于中国吗?》可知,原告所说的争“面子”、过“嘴瘾”指的是个别玩弄文字游戏的记者,而根本不是中国古人类学家——在原告的这篇文章中,连“中国古人类学家”、“中国的学者”、“中国的古人类学界”、“中国的古生物界”这些字眼都没有出现过,何来对他们进行揶揄、训诫、侮蔑与否定?
(2)文章作者造谣和漫骂说:“任何科学学说或理论都不过是一种假说,将所谓的‘国际学术界的共识’视为不可逾越的绝对真理,显然是违背科学发展规律的一种反科学思潮。看来,动辄判别人以‘反科学’罪名的方舟子辈,恐怕才真正是洋奴气十足、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21页)
原告在多篇文章中反复强调科学理论是可以推翻的,并没有把国际学术界的共识视为不可逾越的绝对真理。退一万步说,就算原告有那样的看法,那也只是对科学的看法与文章作者不同,又怎么成了“洋奴”?又怎么成了“江湖骗子”?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作者说,原告将所有试图质疑和挑战国际学术界理论或观点的人统统斥之为“反科学”、“反人类”。迄今为止原告只说过一个人既“反科学”又“反人类”,那就是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文章作者难道认为原告对李洪志的这个评价错了吗?
在这篇文章中,文章作者还含蓄地为李洪志散布的“植物有感情”的伪科学谬论做了辩护,他质问原告说:“……又根据什么武断地说:‘并没有植物学家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呢?”(《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21页),其用意何在,是很值得深思的。
3、文章作者诬蔑原告是一位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
在《断想》(三)一文中,文章作者断定原告是“一位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众所周知,偏执狂是一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说一个人是丧失理性的偏执狂,相当于在说那个人是个精神病患者。如果仅仅是随口骂一句“偏执狂”、“精神病”,还可说是一时的冲动,这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并没有人会当真。然而,文章作者绝不是这种随口怒骂,而是以七千多字的篇幅列举种种“证据”证明原告就是一位丧失理性的偏执狂。请问文章作者有什么资格下这样的结论?
此外,文章作者还继续无中生有、断章取义地捏造、歪曲原告的观点。
例如,文章作者认定原告从“爱国主义”变成“反爱国主义”,唯一的依据就是原告在911恐怖事件后撰文批评那些为恐怖主义行为叫好、幸灾乐祸的中国人,莫非在文章作者看来,盲目反美就是爱国?又如,原告指出在专制制度下对正当社团的压制并没有导致黑社会的猖獗,这只是指出了一个历史事实,对专制制度并没有任何评价,更不认为为了防止黑社会的猖獗,除了实行专制制度就没有其他的办法,而文章作者竟然因此侮蔑原告是在颂扬专制:
“他居然说什么:‘中国五、六十年代,或者苏联的大部分时期,对“正教”的打击并没有导致邪教的泛滥,对正当社团的压制也没有导致黑社会的猖獗,反倒是在政府放松了对宗教、社团的控制之后 ,邪教、黑社会才随之猖獗。’(方舟子:《对人文精神的背叛》,【新语丝电子文库】00.12.23)瞧,为了打遍天下,他甚至不惜放弃民主自由的立场,对他所痛恨的‘专制体制’唱起赞歌来了!简直矫情到了丧失理智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23页)
再如,文章作者指责原告“实用主义恶习已然成性,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而且还实用主义地将爱因斯坦的话改头换面地以来为自己脸上贴金,例如,在避而不提原话的情况下,将爱因斯坦的名言:‘没有宗教的科学是拐脚的,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盲目的。’(同上引,136页),篡改为方舟子名言‘没有人文的科学是跛脚的,没有科学的人文是盲目的。’(《生物化学家·诗人·网民--网上访科学/人文两栖学人方舟子》,《科学时报》,2000年2月21日)硬要将一个哲学盲或辩证法盲,打扮成爱因斯坦式的辩证法大师。可见,其实用主义恶习已然成性,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24页)
不明真相的读者看了上面这段话,或许会以为原告悄悄地窜改爱因斯坦的名言占为己有,这种剽窃行为,的确有点无耻。但是如果去查一下原告的原文,发现原告已明明白白地说明了:“‘窜改’一下爱因斯坦的名言:没有人文的科学是跛脚的,没有科学的人文是盲目的。”请问被告和文章作者,原告哪一点是无耻的?明明看到原告的原文中在所谓“窜改”爱因斯坦名言时作了说明,却仍然对原告进行诽谤。可见,文章作者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文章作者在《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发表的这三篇系列文章,打着学术探索和争鸣的幌子,却并没有进行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而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肆意侮辱和恶意诽谤。
二、针对文章作者对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宣称办刊宗旨是:贯彻“百家争鸣”方针为宗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争鸣。但正如原告已在《“野鹤”是如何对我进行诽谤的》一文中所具体分析的,《断想》这三篇系列文章不是在进行所谓的“学术争鸣”,而是用极具侮辱性的言辞侮辱、恶意中伤原告,用断章取义乃至凭空捏造的手法造谣、诽谤原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进行阶级斗争式的批判。发表文章进行学术探讨或批评本无可非议,但是通读《断想》三篇文章后就会明显发现,作者在主观上抱有恶意,已然超出了正常的学术争论的范围。
审核义务是报刊杂志社所负的积极作为义务,如果报刊杂志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而使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稿件发表,就是未尽到法定义务,属于应作为而不作为。
但是,杂志社却把这样三篇处心积虑地捏造事实,长篇累牍地匿名恶意中伤漫骂一个公民的文章,当成是“学术争鸣”。并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质疑后,向原告解释说:“我刊是一本注重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理论评析的学术理论类期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励不同意见的争鸣,是我们一贯遵循的办刊方针。在我刊上发表的文章、特别是在‘学术争鸣’栏目上发表的文章,都不代表编辑部的观点……”显然,杂志社这种欲盖弥彰的解释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同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并且,《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其主办方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杂志社连续发表匿名作者的侵权文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后果理所当然地应由被告来承担。因此,被告对杂志社的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原告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原告本名方是民,笔名方舟子,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Michigan State)大学生物化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Rochester)大学生物系、索尔克(Salk)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原告目前担任《环球》、《科学世界》的专栏作者,并定期为《环球时报》、《南方周末》撰稿。
自1997年以来,原告共出版了八部著作:《进化新解说》、《法o功解剖》、《网路新语丝》、《方舟在线》、《叩问生命》、《进化新篇章》、《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和《长生的幻灭——衰老之谜》。
1994年,原告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并主持新语丝网站。1994年4月率先在互联网批判法o功。2000年创办中文网上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立此存照”,近几年来,原告揭露、批判了几十起科学界、教育界、新闻界等领域里的学术腐败现象,并积极从事揭露伪科学的活动。新华社在2002年1月15日、2月23日曾发过两篇通稿报道,新华网在2003年7月2日做了专访,美国《科学》在2001年8月10日曾专文介绍。其他报刊,包括《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环球时报》、《南方周末》、《文汇报》、《中国教育报》、《中华新闻报》、《中华读书报》、《科技日报》、《科学时报》、《新民周刊》、《北京青年报》、《海峡都市报》等国内媒体以及《世界日报》、《侨报》、《星岛日报》等国外媒体都做过报道或专访。曾作为嘉宾出席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特别节目《揭秘》和新华社音像部“天下天天谈”节目。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
(一)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创刊于1978年,是一本学术刊物,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从事宣传和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等。该杂志的发行量每期将近一万本,发行范围遍及国内,同时该杂志也向海外发行,其在学术界及社会上的影响力非常大。
(二)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在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上三期连续发表,历时长达三个月,全文长达两万多字。文章内容自始至终都在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进行赤裸裸的侮辱、诽谤。
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发表后,导致了社会上大量不明真相读者对原告的批评和指责,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公证书》)。因此,原告不仅要在各种场合反复澄清是非,驳斥诽谤,而且还要对付侵权文章所引起的舆论攻击。因此,原告在侵权文章发表后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三)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的发表,对原告的身体、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五、庭审中被告的答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很多说辞是极不负责的,构成了对原告的人身攻击。
(一)被告称杂志社刊发的《断想》(一、二、三)“文章内容并未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始终围绕的是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根本不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文字”。
代理人认为,如果真的进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其范围涉及的应该仅仅是学术问题,并应该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说原告“有政治野心”,是“江湖骗子、偏执狂”,并进行一系列的侮辱诽谤,显然已超出学术争鸣、学术批评的范畴。
(二)被告称《断想》(一、二、三)主要针对“方舟子现象”,而不是针对原告本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种说法是强词夺理。
《断想》(一、二、三)中文中不计其数地直接点名“方舟子”,例如:“方舟子的所谓学术打假……”“也不论方舟子这种如丧考妣的‘反爱国主义’激情……”等等直接指向的都是原告本人,并且与原告的人格、名誉不能断然分开。
(三)被告称《断想》(一、二、三)中批评的所有引文均有确切出处,也与原文完全一致,并且也模仿了方舟子惯用的笔法和文风。“……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是源自于原告批评他人的文章,或是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就此,原告及代理人对有关文章进行了认真查证,结果为:侵权文章或者根本没有确切的出处,或者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歪曲诽谤。
(四)被告说《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的“尖锐”词语、提法是引用原告或其他人对原告的评价,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存在的大量侮辱、诬蔑性质的词语,被告避而不谈侵权,却企图用“尖锐”一词一笔带过。而且,经我们了解,没有任何他人对原告有过如此评价,原告本人也没有用这些语言、词语评价自己。被告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
(五)政治问题与本案无关。
在诉讼中,被告一方强词夺理,极力将纯粹的民事侵权案件说成是政治问题。
被告称:“方舟子等及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则是在境外利用网络工具,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的典型……”
抨击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驳斥敌视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的言论,显然属于政治批判,不属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这与被告所声称的文章是在进行学术批评的说法是相互矛盾的。
原告是不是“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的典型”,和本案没有关系;而且,被告也没有资格和权力来判定原告是否为这样的典型,被告的说法实际上是对原告进行新的诽谤。国内众多比《探索与争鸣》杂志级别高得多的媒体,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等中央媒体,都正面报道、评价过原告及新语丝网站打击学术腐败、反对伪科学的事迹,难道他们竟然是在“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
所以,原告的政治倾向、表现,被告没有资格和权力做出结论,更不应该在本案中论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说法是理屈辞穷、牵强附会的。
此外,被告摘录原告“六四”时期的部分诗化语言,并不能表明原告“直言不讳地表达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强烈不满”。十几年前,原告毕竟还是个青年学生。以原告十几年前的文章来证明其现在从事学术打假的“真实内心世界”,被告的行为是不光明的。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主办的“新语丝”网站根本不谈及政治问题。
代理人希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应围绕诉讼请求进行,法院能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照法律,而不是从政治角度去考虑民事纠纷。
六、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办的杂志已尽到监督、审核职责,更不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