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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项目失窃案引发思索:世界领先技术为啥被贱卖

 

    “王明(化名)已经被正式批捕,最近就会被起诉,但是他给国家、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已经是难以挽回了。”虽然事情已隔数月,但马教授(化名)向记者诉说时,依旧情绪激动,怒气难平。“我现在在想,科研单位与企业合资,该怎样保护技术秘密。”

    1998年开始,马教授所在的武汉长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高校校属产业集团合作,对糖尿病专用药剂———喷雾胰岛素进行研究,双方各占50%股份,王明任董事长,负责市场营销,马教授任总经理,负责项目研发。经过几年的研究,该公司生产的喷雾胰岛素吸收率达到20%以上,在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被国家列为863项目,如成功投产,将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造福千万患者。

    然而,双方合作并不愉快,原因是王明任董事长以后独揽大权,将所有公章收归他自己管理,为此,马教授多次与他发生争执。马教授告诉记者,“王明把所有的公章都放在他那里,他想和谁签什么合同我们根本无法得知,学校早就有所警觉,几次提出要管理公章,他坚决不同意。对此大家的意见都很大,但为了能继续合作下去,我们只好一再忍让。”虽然马教授一忍再忍,可是到了2003年,他一直担心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

    2003年10月,马教授发现私人电脑中的机密资料被人窃取,他当即报案。经警方调查发现,王明早在2002年下半年就开始跟境外某制药公司有接触,并于2002年11月14日私自与该公司签订了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200万元转让金和10%的销售提成为条件,将喷雾胰岛素专利技术转让。2003年9月,王明交出了包括一期、二期临床试验报告在内的所有资料。就这样,这项耗时数年、耗资几千万的世界领先技术被完完整整地贱卖到国外。事情发生后,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保密总局及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减小损失。但除此以外,马教授所提出的问题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索:“科研单位与企业合资,该怎样保护技术秘密?类似的事件该如何防范、制约?”

    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记者在科技部2002年2月4日发布的《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中看到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科技部保密办公室和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等条款。但马教授认为,我国应出台更细致的条款,完善监督机制,并应更严格的执行。他对记者说:“目前我国的保密约定比较表面化,没有细节、监督和惩罚,不足以制约类似事件。比如,我掌握的技术出资方是否有权了解?有权了解多少?国家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约束?从科研单位来讲,和企业合作,可以获得资金,便于产业化,但从企业来说,出资合作与购买技术相比,代价要小得多。以我们的喷雾胰岛素为例,有许多国内制药厂跟我们联系,价格最高开到了6000万以上,但是王明跟我们合作只出资50万元,却得到了所有技术并自由转让,这显然不合理。如果国家没有更细致的条款,更严格的执行、监督机制,类似事件必然还会发生。”此外,马教授还表示企业和科研单位应该加强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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