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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2007-12-4 10:09:10 信息来源: 生物谷 
  •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开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能源法》起草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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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能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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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能源储备管理]

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

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能源资源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能源产品储备]

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有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储备量,按规定报告储备数据,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义务储备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政府储备由国家出资建立,企业义务储备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

第六十五条  [石油储备建设及管理]

石油的政府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石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能源资源储备]

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在能源矿产规划矿区、大型整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

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备的,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七条  [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

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地方能源产品储备]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

第八章  能源应急



第六十九条  [应急范围与阶段]

国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总体预案和主要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能力建设,应当纳入能源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应急事件分级]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实际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和相应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应急事件认定]

特别重大级别的能源应急事件以及相应的预警由国务院认定。重大级别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国务院批准。较大级别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应急处置原则]

能源应急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配合的原则。能源应急事件认定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能源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应急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及时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应急保障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采取能源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确定基本能源供应顺序,维持重要国家机关、国防设施、应急指挥机构、交通通信枢纽、医疗急救等要害部门运转,保障必要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能。

第七十六条  [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能源应急预案和政府能源应急指令,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七十七条  [应急善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分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源应急事件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本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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