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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2007-12-4 10:09:10 信息来源: 生物谷 
  •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开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能源法》起草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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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能源法》起草组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及参与方式可通过国家能源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改革报》及有关能源行业报刊、网站进行查询。社会公众可以就《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传真、E-mail或网上跟贴的形式反馈至国家能源办。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起草组将认真研究,在《能源法》草稿修改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能源法》起草组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我国《能源法》的起草、修改建言献策。

    联系地址:北京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100824

    联系电话:88653404、88653388、88653413、88653389

  传   真:88653418、88653388

  E-mail:energylaw@163.com,  energylaw@126.com

  国家能源办网址:http://www.chinaenergy.gov.cn  

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址:http://www.ndrc.gov.cn/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节约优先]  1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1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  2

第七条  [普遍服务]  2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  2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  2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  2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2

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  3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体系]  3

第十三条  [能源管理部门]  3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协会]  3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3

第十六条  [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4

第十七条  [能源进出口管理]  4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4

第十九条  [能源标准化管理]  4

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  4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4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5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5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5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6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6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6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6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  6

第四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7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  7

第三十一条  [能源资源所有权]  7

第三十二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7

第三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8

第三十四条  [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8

第三十五条  [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8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开发]  8

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  9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  9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地建设]  9

第四十条  [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9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  10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  10

第四十三条  [核废物处理]  10

第五章  能源供应与服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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