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能源法》起草组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及参与方式可通过国家能源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改革报》及有关能源行业报刊、网站进行查询。社会公众可以就《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传真、E-mail或网上跟贴的形式反馈至国家能源办。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起草组将认真研究,在《能源法》草稿修改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能源法》起草组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我国《能源法》的起草、修改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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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办网址:http://www.chinaenerg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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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节约优先] 1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1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 2
第七条 [普遍服务] 2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 2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 2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 2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2
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 3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体系] 3
第十三条 [能源管理部门] 3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协会] 3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3
第十六条 [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4
第十七条 [能源进出口管理] 4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4
第十九条 [能源标准化管理] 4
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 4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4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5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5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5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6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6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6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6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 6
第四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7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 7
第三十一条 [能源资源所有权] 7
第三十二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7
第三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8
第三十四条 [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8
第三十五条 [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8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开发] 8
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 9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 9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地建设] 9
第四十条 [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9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 10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 10
第四十三条 [核废物处理] 10
第五章 能源供应与服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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