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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癔症”的几点思考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修订本(CCMD-2-R)》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及美国《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4版(DSM-Ⅳ)有关内容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癔症的归类及其诊断标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重要的临床指导意义,但将其归属于“神经症”实在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从病因学方面看,该诊断标准强调了癔症和神经症在病因学上的一致性。“起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1]这一点与临床实际既相符合,又有不符合之处。不可否认,不论是神经症、癔症,还是心因性精神障碍,主要都是由于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但同样的心理社会因素作用于不同类型性格的人身上,就会有不同的心理应激反应,产生不同的心理障碍和病症。从大量的临床实践看,癔症与心理刺激强度有关,也与个体的敏感性及暗示性的强弱有关,即使微小的暗示或刺激(板机效应)都会使有些患者产生分离症状或转换症状,是对心理社会因素的放大性感受,而其心理社会因素是不被病人所意识到的,患者并不为此感到苦恼。神经症患者多为长期持续的心理社会因素刺激加之性格弱点,通过各种心理防御机制反映既往精神创伤或当前的心理冲突形成的,其心理社会因素是患者能够直接意识到的,并为之深感苦恼而反复求治的。

  再从症状学、病程学或治疗学角度分析,神经症患者存在明显的精神病理症状,如恐怖、强迫、焦虑、抑郁等,且病人能意识到这些症状是病态的,是由于持续的心理冲突作用于有弱点的人格的产物,其症状很少向外投射、伤害别人,病人为之深感苦恼而四处求医。喜欢诉苦是神经症病人普遍而突出的表现,病症大多持续难愈,往往通过抗焦虑、抑郁药物及认知行为疗法见效。癔症不论是分离症状还是转换症状,患者常沉湎于幻想之中,不能区分主观体验与外在现实,大多以自我表演或情感爆发或躯体症状无意识地引人同情,甚至以不能为社会所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既不为病人所意识到,也不会使病人感到痛苦,尤其是癔症性的分离症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其严重程度是令人触目惊心的。笔者曾遇到多例因身份障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伤害的病例,其病程往往长短不一。癔症性转换症状的治疗往往通过暗示疗法显效,而癔症性精神病需要通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才能显效。显然癔症与神经症的表现是大相迳庭的。诚如CCMD-2-R所言:“本症(神经症)为一组精神障碍,除癔症外没有精神病性症状……除癔症表现为短暂的发作外,病程大多是持续迁延的……”“除癔症或惊恐障碍另有规定外,持续病程至少3个月”[1]。

  综上所述,癔症与神经症不论是病因学、病程学、症状学还是治疗学方面都有许多原则性的区别,因此将癔症归属神经症诊断标准是不符合临床实际的。依笔者之见,应将CCMD-2-R中的“4.神经症与心理因素有关精神障碍”改为“4.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精神障碍”,然后再分为“40-神经症、41-癔症、42-心因性精神障碍”,使癔症与神经症成为平行关系而不再是隶属关系。癔症定义可描述为:癔症是由心理社会因素作用于癔症性格基础上产生内心冲突或情绪波动,暗示或自我暗示所致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分离症状和转换症状两种,分离指对过去经历与当今环境和自我身份的认知完全或部分不相符合,也可表现为精神病状态;转换症状是由心理社会因素暗示或自我暗示引起情绪反应,瞬间出现躯体症状,一旦出现躯体症状,情绪反应便消退。必须排除器质性病变。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R).第1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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