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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方面有五“新”

    据新华社消息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实施一年多了,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有五项“新政”。

  1.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双方地位更加平等。举证倒置即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受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

  2.事故鉴定由医疗行政部门改为医学会组织———鉴定程序更加公正,结论更为可信。

  3.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患者的知情权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否提供病历过去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

  4.专家回避制度明显细化。《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判断标准和责任人。《办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导致医疗过失行为。而《条例》具体指明违反什么,就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明确的概念,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尽可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条例》将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明确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对非法行医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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