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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留用遗体器官 医院侵权被判精神赔偿

    因怀疑丈夫的去世属医疗事故,郑女士要求对遗体做病理解剖,结果检查后,一些器官却被留在了医院。虽然后来器官被要了回来,但郑女士自认为心理受到极大伤害,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告到了北京朝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郑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14日,郑女士的丈夫张某住进了朝阳医院,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手术后当晚死亡。因家属怀疑是医疗事故,院方同意对遗体进行病理解剖。被告北医三院接受被告朝阳医院的委托,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查,并将用于检材之外的器官留了下来。郑女士知道此事后,立即去追要,后北医三院将剩余的器官还给了朝阳医院及死者家属。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心脏、肾等器官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固定的心脏及肾组织来自于死者。

  郑女士认为,朝阳医院委托北医三院进行病理解剖,北医三院擅自将死者的部分器官当作标本供教学和实验室用,在家属提出归还要求后才予以归还,给其造成了心理伤害,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恢复死者尸体完整。法院认为,郑女士对死者尸体享有处分权。朝阳医院委托北医三院进行病理解剖,没有向家属告知全部尸体解剖的含义、所需摘取的死者器官及器官摘取后可能对尸体造成的损坏程度。北医三院将剩余器官保留,法律虽无禁止性规定,但应事先征得家属同意。后来虽将剩余器官返还,但未履行充分满足郑女士知情权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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