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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婚后不能治愈 婚姻被认无效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一起因隐瞒婚前病史婚后不能治愈而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案件。

  王女士今年还不满21周岁,在去年患上精神抑郁症,从2004年6月15日至今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治疗,其间有过躁狂发作。后来她认识了大自己15岁的张先生。两个人的彼此印象很好。但是王女士没有告诉张先生自己的病史,也没有征求家里人的意见,就在自己的20岁生日过后不久匆匆与张先生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王女士就旧病复发,不得不又回到医院接受治疗。张先生此时才知道实情,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东城法院最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宣告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

  法官告诉记者,《婚姻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王女士的情况符合其中第三条的规定,所以他们的婚姻应为无效。这意味着双方从未结过婚,对财产的分割按同居关系处理。这一案件充分说明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婚姻是人生大事,万万不可太过随意。

医学频道录入:littleman    责任编辑:littl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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