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on.com 生物谷
生物谷RSS 生物谷手机WAP浏览支持
专业平台生物 | 产业 | 药学 | 医学 | 视频 | 实验 | 健康 | 图谱 | 考试 | 招聘 | 社区 | VIP | English
企业服务产品平台 | 仪器大全 | 供求信息 | 试剂大全 | 会议会展 | 黄页 | 广告 | 服务 | 生意通 | E-solution
个人服务彩信 | 继续教育 | 博客 | 书库 | 求职 | 网址导航 | 下载 | 论坛 | 投稿 | TILS
您现在的位置: 生物谷 >> 医学 >> 分类资讯 >> 医师与法 >> 医学频道正文
rss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部于1985年7月1日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从1985年11月1日起,凡属新药统一由卫生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新药权限截止于1985年10月31日。

  为做好新药统一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工作,我部药政局曾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1985年10月31日前各地审批的地方标准药品品种进行了整理汇总,经各地多次审核后,编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西药部分)》(以下简称《地标汇编》),并以(86)卫药政字第217号文明确规定,《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其批准文号自行作废。此后,我们发现个别省市在批准仿制品种时,有批准《地标汇编》未收载品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的执行,给药品审批工作带来新的混乱。为切实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对本地在1985年11月1日以后审批的西药品种进行1次清理整顿,如有《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应撤销其批准文号,按新药重新申报;确属整理汇编时漏报的品种,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根据,报我部处理。整顿情况请于今年8月底前报我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新药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新药的临床及生产的初审工作,协助卫生部把好审批关,并加强仿制《地标汇编》品种的审批工作。

  三、为严肃执法、做好工作,今后如各地再发生审批《地标汇编》未载的西药品种或其他新药的问题,我部将撤销其批准文号,并通报全国。

医学频道录入:apple    责任编辑:apple 


评论】【收藏】【告诉好友】【打印】 【返回顶部】 【直达首页】 【网站地图】 【进入论坛】 【转入博客】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医学频道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生物谷立场无关!

最新资讯
热点聚焦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战略伙伴 | 友情链接 | 生意通 | 网站地图 | Bioon English
Copyright © 2001-2007 生物谷 bioo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editor#bioon.com
网站备案:沪ICP备05022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