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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享有哪些权利

   1.医疗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因病就医时,从挂号领取挂号单时起,病人同医院 的合同关系便告成立,病人即拥有了特定的医疗权利,享有从该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2.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份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3.受尊重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等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就是说,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 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4.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 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 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5.获得赔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号规定,侵害公民身份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学频道录入:smallcock    责任编辑:smallc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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