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规范》要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规定》要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执法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