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on.com 生物谷
生物谷RSS 生物谷手机WAP浏览支持
专业平台生物 | 产业 | 药学 | 医学 | 视频 | 实验 | 健康 | 图谱 | 考试 | 招聘 | 社区 | VIP | English
企业服务产品平台 | 仪器大全 | 供求信息 | 试剂大全 | 会议会展 | 黄页 | 广告 | 服务 | 生意通 | E-solution
个人服务彩信 | 继续教育 | 博客 | 书库 | 求职 | 网址导航 | 下载 | 论坛 | 投稿 | TILS
您现在的位置: 生物谷 >> 医学 >> 分类资讯 >> 医师与法 >> 医学频道正文
rss

关于印发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GSP检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GSP检查员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认证工作,加强对GSP检查员的管理和规范GSP检查员的行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检查员是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SP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负责GSP检查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GSP检查员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GSP检查员的应是以下人员: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

  (四)局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三章 GSP检查员的聘任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具备GSP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可填写《GSP检查员申请表》(式样见附件),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通过培训及考试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GSP检查员证书》。

  第十条 《GSP检查员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期内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由局认证中心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或期内每年参加检查工作未达到2次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换发证书。

第四章 GSP 检查员的考核和选派

  第十一条 局认证中心应建立GSP检查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检查员的工作、培训、考核和评定情况。

  第十二条 GSP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小结,并对GSP认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认证中心。

  第十三条 局认证中心按认证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GSP检查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应有义务向局认证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局认证中心在选派检查员参加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经济实效;

  (二)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型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员应予以回避;

  (三)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四)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十六条 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认证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

第五章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应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认证中心以及受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五)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十九条 GSP检查员如有违反行为准则或其他检查工作纪律的,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解聘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GSP检查员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职 称   所学专业   学 历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部门

 

通信
地址

 

邮 编

 

从事
药品
质量
管理
工作
简历

 

个人经历中有无行政或刑事处分

 
所在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省级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医学频道录入:apple    责任编辑:apple 


评论】【收藏】【告诉好友】【打印】 【返回顶部】 【直达首页】 【网站地图】 【进入论坛】 【转入博客】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医学频道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生物谷立场无关!

最新资讯
热点聚焦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战略伙伴 | 友情链接 | 生意通 | 网站地图 | Bioon English
Copyright © 2001-2007 生物谷 bioo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editor#bioon.com
网站备案:沪ICP备05022939号